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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未婚先孕致终身不育可不可以要求男方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5 12:10

女方未婚先孕致终身不育 法院不判男方"买单"
未婚先孕导致子宫部分切除,离婚时,女方要求男方为此“买单”。昨日,潜江法院送达一审判定书,对女方提出的人身、精力危害赔偿及伤残补偿要求不予支撑。
赵某、李某为潜江某企业职工。2001年7月,两人相识后开端同居,李某先后怀孕两次,分别在2001年10月、2002年1月进行药物流产及清宫手术。随后,两人收取了结婚证。
2004年3月,李某再次怀孕被确诊为植入性胎盘,临产一死婴。医治期间,李某做了子宫部分切除术,经鉴定为五级伤残,终身不能生育。随后,李某搬回娘家,与赵分家。
2004年12月,赵某提出离婚诉讼,未得到法院支撑。本年1月,赵某再次提出离婚诉讼。
本年3月16日,潜江法院开庭审理这起离婚案。庭审中,李某以为原告赵某违反医嘱,不采纳有用避孕措施,致使其第三次怀孕,形成人身危害,遂提出人身、精力危害赔偿及伤残补偿合计5万余元。
法院审理以为,李某不能向法庭供给支撑其建议的有用依据,两边均应承当必定的职责。法院判定两边均有差错,对李某提出危害赔偿恳求不予支撑,责令赵某用其应得的夫妻两边共同财产比例,对女方予以经济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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