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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和内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4 00:59

债款人会议的职权: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5条的规则,债款人会议享有以下三项职权:
榜首,检查有关债款的证明资料,承认债款有无产业担保及其数额;
第二,评论通过宽和协议草案;
第三,评论通过破产产业的处理和分配计划。
债款人会议的内容:
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第42条的规则,债款人会议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1、宣告债款人会议职权和其他有关事项;
2、宣告债款人资历检查成果;
3、指定并宣告债款人会议主席;
4、组织债款人法定代表人或许负责人承受债款人问询;
5、由清算组通报债款人的生产经营、产业、债款状况并作清算工作陈述和提出产业处理计划及分配计划;
6、评论并检查债款的证明资料、债款的产业担保状况及数额,评论通过宽和协议,审理清算组的清算陈述,评论通过破产产业的处理计划与分配计划等;
7、依据评论状况,按照《企业破产法》第16条的规则进行表决。债款人会议评论的内容应当记明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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