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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X诉尚X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3 19:06

案 情
原告:蒋X,女,1975年生,江苏邳州市某镇农人。
被告:尚X,男,1973年生,江苏邳州市某镇农人。
蒋X与尚X1995年经别人介绍挂号成婚,婚后爱情一度较好,后因家庭小事常常发作吵打。2002年2月,两边再次发作胶葛,尚X将蒋X打伤,形成蒋X两处肋骨骨折, 2002年6月28日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尚X曾于2002年6月4日诉至法院,要求与蒋X离婚,邳州市法院判定禁绝离婚后,两边夫妻关系持续恶化。蒋X于2003年4月向徐州邳州市法院申述,要求与尚X离婚,并要求判令被告尚X补偿因施行家庭暴力对其形成的精力危害费5000元。
审 判
邳州市法院经审理以为,原、被告婚后不能正确处理家庭对立,常常因家庭小事吵打,原、被告两边也以为其婚姻关系应该免除,夫妻爱情确已决裂。原告蒋X供给不出受伤时的病历,所供给的依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尚X对其施行了家庭暴力,其要求被告尚X补偿精力损失费5000元的诉讼恳求,无依据证明,不予支撑。遂判定准予两边离婚,对蒋X建议的5000元精力危害补偿费未予支撑。
蒋X不服,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 邳州市法院确定现实不清,我有法医学鉴定书和能阐明他屡次打骂我的“协议书”证明被告尚X对我施行过殴伤,应当给付我精力补偿金。恳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尚X未作书面辩论。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上诉人蒋X虽没有供给受伤时的病历,但依据两边签定的协议书:“一、日子中男方尚X,在女方蒋X没有错的时分,禁绝殴伤女方蒋X。二、日子中假如俩人有不愉快或争论禁绝离家出走,如违者打断腿不负法律职责和任何职责”等内容;结合构成轻伤的法医学鉴定书的内容,能够确定被上诉人尚X的确对上诉人蒋X施行了家庭暴力,并常常对上诉人蒋X进行殴伤,蒋X身上两处肋骨骨折,是被上诉人所为。邳州市法院以为依据不足,不作精力危害补偿显属不妥,上诉人建议被上诉人应当承当精力危害补偿职责的理由建立,依法予以支撑。原审法院对本案的判定在确定现实及适用法律上均有不妥,遂于二00三年九月予以改判:(一)、保持邳州市法院判定的准予两边离婚部分;(二)、判令被上诉人尚X给付蒋X精力危害补偿人民币5000元整。
评 析
一、我国家庭暴力与防治现状家庭暴力不只是身体优待罢了, 台湾《家庭暴力防治法 》 第二条第一款规则:本法所称家庭暴力者,谓家庭成员间施行身体或精力上不法侵 害之行为。第二款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罪者,为家庭成员间成心施行家庭暴力行为而建立其它法律所规则之违法。 第三款 本法所称打扰者,谓任何打扰、正告、嘲弄或谩骂别人之言语、动作、或制作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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