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公司擅设分支机构如何处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3 06:54
《〈公司法〉修改后擅设分支组织处分的依据》一文,对公司在其居处外擅设分支组织怎么适用法令的问题,列举了几种不同的定见:有的以为应适用《公司挂号处理若干问题的规则》(以下简称总局83号令)第三十二条定性处分;有的以为应认定为冒用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名义行为,按新《公司挂号处理法令》第八十条定性处分;有的以为应按新《公司挂号处理法令》第七十三条有关未处理改变挂号处理;有的以为应当适用《无照运营查办撤销方法》定性处分;原文作者则以为,“冒用”、“改变”等词语不能恰当表示出擅设分支组织的性质,而《无照运营查办撤销方法》又无擅设分支组织无照运营类型的规则,因而,在法令、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层面上,对此问题规则不行清晰,令底层执法人员困惑。
笔者以为,现行法令、行政法规对此问题的规则现已很清晰了,关键是要正确理解法条。
《无照运营查办撤销方法》第二条规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法令、法规的规则,从事无照运营。这儿的“无照运营”,不只包含相关单位或个人自身无营业执照却展开运营,还包含自身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独自或一起建立应当处理营业执照却未办营业执照的运营组织展开运营。例如,新《公司法》第14条规则,建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挂号机关请求挂号,收取营业执照;《企业法人挂号处理法令》第35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4条、《合伙企业法》第18条,也有相似的建立分支组织应当办照的规则。因而,企业擅设无营业执照的分支组织(分公司)展开运营活动,相同归于《无照运营查办撤销方法》的调整规模。
新《公司法》第211条及《公司挂号处理法令》第80条所规则的“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是指未经依法挂号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私行运用分公司名义,既包含无任何营业执照而冒用分公司名义从事运营,也包含已依法收取除分公司营业执照之外的其他营业执照却冒用分公司名义从事运营。
何谓“分公司名义”,是否要求称号中一定要含有“分公司”字样?
其实,《公司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规章并未运用“分支组织”的概念,而是运用“分公司”概念。《公司挂号处理法令》第46条规则,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居处以外建立的从事运营活动的组织。总局83号令第十五条第一款则清晰,公司建立的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运营组织,其称号能够不含“分公司”字样,但应当按分公司挂号程序处理挂号。也就是说,凡公司在其居处以外建立的从事运营活动的组织,不论其称号中是否含有“分公司”字样,都归于分公司。当然,依据《企业称号挂号处理规则》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则,分公司称号中不论是否含有“分公司”字样,都应当冠以其所隶属公司的称号。因而,“分公司名义”,既包含称号中含有“分公司”字样的景象,也包含称号中虽不含“分公司”字样,但经过冠以某公司称号并缀以“运营部”、“服务部”等字样的方式,标明其归于某公司部属运营组织的景象。
公司或分公司在其居处以外建立运营组织,却未处理挂号收取分公司营业执照的行为,首要构成了《无照运营查办撤销方法》第四条和第十四条所查办的无照运营行为;假如该擅设的运营组织运用了分公司名义的,则一起构成了《公司法》第211条及《公司挂号处理法令》第80条所查办的冒用分公司名义行为;假如该擅设的运营组织未运用分公司名义(如仍以公司名义从事运营)的,则仅构成无照运营而未构成冒用分公司名义行为。
如前所述,《公司挂号处理法令》第80条,并非专门调整无照运营,还调整有其他营业执照但冒用公司或分公司名义的行为。因而,此法条与《无照运营查办撤销方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归于法条的穿插竞合,但相互间并无特别法与一般法的联系,不存在依《无照运营查办撤销方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转致适用《公司挂号处理法令》第80条施行处分的问题。关于一起构成无照运营行为和冒用分公司名义行为的,应别离适用《无照运营查办撤销方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公司挂号处理法令》第80条,指出其违法性并施行行政处分,但同种处分仅适用法定起伏最重的法条施行一次。
总局83号令在被明令废止前,凡与新《公司法》和《公司挂号处理法令》不相冲突的条款,均持续有用。不过,总局83号令第32条对公司私行建立分公司行为的处分规则,其立法布景是原《公司法》和《公司挂号处理法令》对此类行为均未设定行政处分,而《无照运营查办撤销方法》也没有出台。当《无照运营查办撤销方法》和新《公司法》、《公司挂号处理法令》收效后,总局83号令第32条就与这些上位法相冲突,不应再适用了。
别的,不论是新《公司挂号处理法令》,仍是老法令,均未将分公司作为公司的挂号事项。因而,将公司私行建立分公司行为,认定为私行改变挂号事项,按新《公司挂号处理法令》第七十三条处理,显着是过错的。
笔者以为,现行法令、行政法规对此问题的规则现已很清晰了,关键是要正确理解法条。
《无照运营查办撤销方法》第二条规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法令、法规的规则,从事无照运营。这儿的“无照运营”,不只包含相关单位或个人自身无营业执照却展开运营,还包含自身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独自或一起建立应当处理营业执照却未办营业执照的运营组织展开运营。例如,新《公司法》第14条规则,建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挂号机关请求挂号,收取营业执照;《企业法人挂号处理法令》第35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4条、《合伙企业法》第18条,也有相似的建立分支组织应当办照的规则。因而,企业擅设无营业执照的分支组织(分公司)展开运营活动,相同归于《无照运营查办撤销方法》的调整规模。
新《公司法》第211条及《公司挂号处理法令》第80条所规则的“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是指未经依法挂号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私行运用分公司名义,既包含无任何营业执照而冒用分公司名义从事运营,也包含已依法收取除分公司营业执照之外的其他营业执照却冒用分公司名义从事运营。
何谓“分公司名义”,是否要求称号中一定要含有“分公司”字样?
其实,《公司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规章并未运用“分支组织”的概念,而是运用“分公司”概念。《公司挂号处理法令》第46条规则,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居处以外建立的从事运营活动的组织。总局83号令第十五条第一款则清晰,公司建立的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运营组织,其称号能够不含“分公司”字样,但应当按分公司挂号程序处理挂号。也就是说,凡公司在其居处以外建立的从事运营活动的组织,不论其称号中是否含有“分公司”字样,都归于分公司。当然,依据《企业称号挂号处理规则》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则,分公司称号中不论是否含有“分公司”字样,都应当冠以其所隶属公司的称号。因而,“分公司名义”,既包含称号中含有“分公司”字样的景象,也包含称号中虽不含“分公司”字样,但经过冠以某公司称号并缀以“运营部”、“服务部”等字样的方式,标明其归于某公司部属运营组织的景象。
公司或分公司在其居处以外建立运营组织,却未处理挂号收取分公司营业执照的行为,首要构成了《无照运营查办撤销方法》第四条和第十四条所查办的无照运营行为;假如该擅设的运营组织运用了分公司名义的,则一起构成了《公司法》第211条及《公司挂号处理法令》第80条所查办的冒用分公司名义行为;假如该擅设的运营组织未运用分公司名义(如仍以公司名义从事运营)的,则仅构成无照运营而未构成冒用分公司名义行为。
如前所述,《公司挂号处理法令》第80条,并非专门调整无照运营,还调整有其他营业执照但冒用公司或分公司名义的行为。因而,此法条与《无照运营查办撤销方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归于法条的穿插竞合,但相互间并无特别法与一般法的联系,不存在依《无照运营查办撤销方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转致适用《公司挂号处理法令》第80条施行处分的问题。关于一起构成无照运营行为和冒用分公司名义行为的,应别离适用《无照运营查办撤销方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公司挂号处理法令》第80条,指出其违法性并施行行政处分,但同种处分仅适用法定起伏最重的法条施行一次。
总局83号令在被明令废止前,凡与新《公司法》和《公司挂号处理法令》不相冲突的条款,均持续有用。不过,总局83号令第32条对公司私行建立分公司行为的处分规则,其立法布景是原《公司法》和《公司挂号处理法令》对此类行为均未设定行政处分,而《无照运营查办撤销方法》也没有出台。当《无照运营查办撤销方法》和新《公司法》、《公司挂号处理法令》收效后,总局83号令第32条就与这些上位法相冲突,不应再适用了。
别的,不论是新《公司挂号处理法令》,仍是老法令,均未将分公司作为公司的挂号事项。因而,将公司私行建立分公司行为,认定为私行改变挂号事项,按新《公司挂号处理法令》第七十三条处理,显着是过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