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诉讼当事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4 14:15
现在社会中各种法律法规问题层出不穷,常常使不明白得法律问题的人堕入费事中,当咱们面对着各式各样的法律纠纷事情,假如咱们关于相关法律条文不了解,不重视的话,咱们就会使自己的权益遭到危害,那么应该怎样改变诉讼当事人呢?以下是听讼网小编为我们总结的材料,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疑难问题
在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作为被告的某保险公司庭上提出其并不是闯祸车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承保公司,承保的公司是其部属某市分公司,提出原告可当庭改变被告,而且赞同原告当庭替换被告,所以原告当庭提出改变被告的请求,将原保险公司替换为保险公司某市分公司。
问:法院对原告的替换被告的请求应怎么处理?
律师说法
替换当事人是一个十分杂乱的问题。替换与否,应由当事人自己决议,不应由法院依职权替换。
关于被告提出改变或追加当事人的,应由审判人员向原告行使释明权,寻求原告是否赞同改变、追加被告,原告赞同的,改变、追加被告后,持续诉讼。原告不赞同的,则裁决驳回申述。
关于原告提出替换被告的,则应寻求被告的定见。被告赞同的,替换被告后持续进行诉讼,实践中被告如有特别景象均不会对原告提出的替换被告的请求表明回绝。被告不赞同的,则应奉告原告及时追加被告,以充沛尊重当事人的处置权、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而,笔者以为,民事诉讼被告请求改变被告当事人的,法官应向原告行使释明权,改变、追加被告后,持续诉讼;法官向原告行使释明权后,原告不赞同替换、追加被告的,则应裁决驳回申述。原告请求请求改变被告的,经审查,没有发现违法景象的,应予允许。
需求留意的是,假如是原告当庭替换被告,而各被告均到庭并表明抛弃举证质证及答辩期的,可当场开庭,不然应记明笔录,再次寄送开庭传票,才干开庭进行审理。
该案中,有一自然人被告未到庭,且该保险公司代理人作为上一级公司的代理人,并没有取得某市分公司的授权,法院无法当场开庭,需求另定日期开庭。法院在将原告的请求记入笔录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承认后,庭后作出裁决,允许原告撤回对某保险公司的申述,并经过寄送传票奉告各方当事人(包含该保险公司某市分公司)再次开庭的时刻和地址。
标准或参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最新批改)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从诚笃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力和诉讼权力。
假如您遇到杂乱的法律问题,听讼网也向您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疑难问题
在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作为被告的某保险公司庭上提出其并不是闯祸车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承保公司,承保的公司是其部属某市分公司,提出原告可当庭改变被告,而且赞同原告当庭替换被告,所以原告当庭提出改变被告的请求,将原保险公司替换为保险公司某市分公司。
问:法院对原告的替换被告的请求应怎么处理?
律师说法
替换当事人是一个十分杂乱的问题。替换与否,应由当事人自己决议,不应由法院依职权替换。
关于被告提出改变或追加当事人的,应由审判人员向原告行使释明权,寻求原告是否赞同改变、追加被告,原告赞同的,改变、追加被告后,持续诉讼。原告不赞同的,则裁决驳回申述。
关于原告提出替换被告的,则应寻求被告的定见。被告赞同的,替换被告后持续进行诉讼,实践中被告如有特别景象均不会对原告提出的替换被告的请求表明回绝。被告不赞同的,则应奉告原告及时追加被告,以充沛尊重当事人的处置权、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而,笔者以为,民事诉讼被告请求改变被告当事人的,法官应向原告行使释明权,改变、追加被告后,持续诉讼;法官向原告行使释明权后,原告不赞同替换、追加被告的,则应裁决驳回申述。原告请求请求改变被告的,经审查,没有发现违法景象的,应予允许。
需求留意的是,假如是原告当庭替换被告,而各被告均到庭并表明抛弃举证质证及答辩期的,可当场开庭,不然应记明笔录,再次寄送开庭传票,才干开庭进行审理。
该案中,有一自然人被告未到庭,且该保险公司代理人作为上一级公司的代理人,并没有取得某市分公司的授权,法院无法当场开庭,需求另定日期开庭。法院在将原告的请求记入笔录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承认后,庭后作出裁决,允许原告撤回对某保险公司的申述,并经过寄送传票奉告各方当事人(包含该保险公司某市分公司)再次开庭的时刻和地址。
标准或参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最新批改)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从诚笃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力和诉讼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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