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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0 06:29

深圳裁定委员会裁定规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公平、及时地裁定经济胶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裁定法》(以下简称裁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则,制定本规矩。
第二条 深圳裁定委员会(以下称裁定委员会)设在我国深圳。
第三条 裁定委员会依据现实、依据法令、注重合同约好、参阅国际惯例、遵从公平合理准则,独立、公平、及时地裁定相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发作的合同胶葛和其他产业权益胶葛。
第四条 裁定委员会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包含香港、澳门、台湾)当事人的裁定请求;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外国人,他们依据本规矩向裁定委员会提起裁定请求的,裁定委员会予以受理。
第五条 裁定委员会不对下列争议和胶葛进行裁定:
(一)劳作争议;
(二)农业集体经济安排内部的农业承揽合同胶葛;
(三)婚姻、收养、监护、抚育、抚养、奉养、承继胶葛;
(四)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六条 裁定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实行裁定法和本规矩赋予的责任,副主任受主任托付能够实行主任的责任。
第七条 裁定委员会按专业建立裁定员名册。裁定员由裁定委员会依据裁定法规则的条件从在法令、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范畴具有专门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中外人士中聘任。
第八条 裁定委员会设秘书处,担任案子的受理作业。
案子受理后,裁定委员会指定一名驻会作业人员担任裁定庭秘书,担任处理案子审理中的业务。
第九条 裁定委员会依据当事人在争议发作之前或许争议发作之后达到的将争议提交裁定委员会裁定的裁定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的书面裁定请求受理案子。
裁定协议包含当事人在合同中缔结的裁定条款和以其他方法在胶葛发作前或许胶葛发作后达到的提交裁定的书面协议。
没有裁定协议,一方请求裁定,经裁定委员会奉告,另一方不肯裁定的,裁定委员会不予受理。一方请求裁定,另一方也同意在裁定委员会裁定的,应与请求方补签裁定协议或许向裁定委员会作出承受裁定的书面表明,裁定委员会予以受理。
第十条 裁定协议独立存在。
合同的改变、免除、停止、失效或许无效以及存在与否,均不影响裁定协议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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