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哪些费用不得计入房价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3 18:58作者:北京晨报
我国第一部专门办理城市规划区内经济适用房价格的法规《经济适用住宅价格办理方法》已由国家计委、建造部拟定结束,200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全文可到建造部网站查询。
《方法》规则,经济适用住宅价格实施政府指导价,而不是企业自主定价。上浮起伏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核定价格时确认,下浮起伏不限。经济适用住宅零售时,要以基准价格为根底,核算楼层、朝向差价,但整幢楼增减的差价代数和应为零。
《方法》规则:经济适用住宅的基准价格,由开发本钱、税金和赢利三部分构成。其间,开发本钱包含:1.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付出的征地和拆迁安顿补偿费;2.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作的工程勘测、规划及建筑规划、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坦场所等勘测规划和前期工程费;3.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子建筑安装工程费;4.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宅同步配套建造的住宅小区根底设备建造费,以及按政府同意的小区规划要求建造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备建造费;5.借款利息;6.行政事业性收费。开发企业的办理费与赢利别离不得超越前4项费用之和的2%和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