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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夫妻债务案中被执行主体如何追加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7 18:03
在实行夫妻债款案子中,判定应承当债款的一方当事人无实行判定才能,而“离婚”另一方却有实行才能。这就触及到需求裁决追加另一方为被实行人的问题。此种状况在实体法上有法令依据,而在程序法上却无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实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则(试行)》没有对此类怎么追加被实行主体作出清晰规则,追加被实行人裁决书也就无法可依。就此问题的处理,笔者谈点知道。
一、案子实行中追加被实行主体的法令理论
所谓被实行主体的追加又称追加被实行主体,指法院实行机构在民事强制实行程序中,发现作为民事强制实行依据的收效法令文书所承认的债款人,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其不能或不能悉数实行法定职责,而依法裁决与债款人(被行人) 有权利、职责关联性的其他法人或安排与该债款人一同为被实行主体来一起承当债权人债款的司法活动。其法令特征是:榜首,被实行主体的追加有必要发生在民事强制实行程序中;第二,被实行主体的追加其前题条件有必要是债款人不能或不能彻底实行收效法令文书承认的职责;第三,追加的被实行主体有必要是与原被实行主体具有权利职责的关联性;第四:追加被实行主体后,原被实行主体的民事职责并未消除,其与追加的被实行主体构成一起的被实行主体;第五,被实行主体追加有必要依法定程序进行。
一般来说,实行当事人与实行依据上指明的当事人是共同的。可是,法令文书收效后,原债权债款主体发生变化的状况在实行实践中并不罕见。为防止就同一法令联系重复诉讼,就有必要将被实行人的规模扩张到实行依据所指明的当事人以外的民事主体。在民事强制实行理论上,以实行依据以外的民事主体作为实行当事人的状况,被称为实行依据实行力片面规模的扩张。追加被实行主体,其理论依据是实行力片面规模的扩张,其本身不是对实行依据所承认的实行当事人的否定,而是依据实体法的规则将实行依据扩展到其他主体。由此可见,对实行当事人追加的检查,其依据仍然是实体法,触及对其他主体的实体权利职责联系的分配问题。实行当事人追加的检查权亦属实行裁决权。
二、追加被实行主体中实行裁决权与审判权的联系
在公平为首要价值取向这一点上,实行裁决权与审判权具有相似性。可是,实行裁决权毕竟是从实行施行权中派生出来的一种权利,对实行裁决权的行使不能与民现实行权的全体价值取向发生敌对和抵触。民现实行权的底子意图在于完成请求人的权利,作为派生权利的实行裁决权在坚持本身独立的一起,不该当成为完成民现实行权底子意图的妨碍。实行裁决权相较于审判权更着重功率。实行裁决权的这种功率准则是与审判权相比较而言的。共3页:
三、追加被实行主体应由请求人提出请求
请求追加被实行主体是请求实行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在不危害国家利益的前题下,其对此权利享有处分权。请求实行人在能够请求追加被实行主体的状况下,提出请求,也可不提出请求,不提出请求,法院就不方便自行追加。请求实行人不提出请求追加,而法院依法又不能或无法对原被实行人强制实行,实行判定职责的状况下,请求实行人则应承当实行不能的法令结果。尽管实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特别阶段,强制实行权表现了公力救助手法,但追加被实行主体必竞是很严厉又很重要的法令职责主体的改变,以请求实行人请求追加更能增强请求人法令职责意识,防止法院职权追加所带来的司法危险及法院公平,中立法场的违背。
四、实行程序中追加被实行主体的权利规模
对此问题,实行实践中有两种知道。一部分人以为,实行程序中追加被实行主体有两个必要条件,一是有必要是依据简略的、两边无争议且实体法令职责清晰的法令现实;二是归于《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清晰授权实行程序能够直接追加的主体规模。另一部分人以为,只要是两边无争议且实体法令职责清晰的,不管程序法有无清晰授权,都可在实行程序中由实行机构直接检查承认追加。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由于,现行实行程序立法滞后,仅依照现有程序法的清晰授权规模,已被实体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清晰了的两边无职责争议的主体职责现实,无需诉讼程序追加能够承认的,不在实行程序中由具有必定司法裁决权的实行机构直接检查追加,好像有悖于削减诉讼本钱,节约司法资源,增进司法效益的司法高效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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