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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1 06:51
在提到物权法的时分,可能会呈现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这些担保物权。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假如存在多种担保物权的时分,留置权具有最优先的法律效能。那么,留置权是什么呢?下面,听讼网小编具体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留置权是什么
留置权是指当债款人逾期不实行债款时,合法占有债款人动产的债款人有权留置动产并享有对该动产的优先受偿权。留置权的效能:
留置担保的规模包含主债款及利息、违约金、危害补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完成留置权的费用。
留置产业为可分物的、留置产业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款的金额。
债款人逾期未实行债款的,留置权人能够与债款人协议以留置产业折价,也能够就拍卖、变卖留置产业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产业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应领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产业的职责,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产业毁损、灭失的,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债款人与债款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好,债款人留置产业后,债款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实行债款。债款人与债款人在合同中未约好的,债款人留置债款人产业后,应当确认两个月以上的期限,告诉债款人该期限内实行债款。
同一动产上已建立抵押权或许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同一产业法定挂号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质权与未挂号抵押权并存时,质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留置权人的职责:
(1)留置物的保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86条规则:“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职责,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许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当民事职责。”留置权人应以仁慈管理人之留意,保管留置物。留置权人对保管未予以仁慈管理人之留意的,即为保管不善。因而,而至留置物毁损、灭失的,应承当民事职责。留置权人于占有留置物期间是否尽了必要的留意,其采纳的办法是否妥当,对留置物的丢失是否有差错,应由留置权人负举证职责。留置权人在保管留置物时需债款人予以帮忙的,其得恳求债款人帮忙。如债款人应留置权人的恳求却不予以帮忙,则对由此而形成的留置物的毁损、灭失,债款人不得向留置权人恳求危害补偿。
(2)不得私行运用、运用留置物。
留置权人原则上并无运用留置物的权力,相反留置权人负有不得私行运用、运用留置物的职责。除为保管上的必要而为运用外,留置权人未经债款人赞同的,不只不得自己运用留置物,也不得将留置物租借或供给担保。
(3)返还留置物。
当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款消除时,留置权人有职责将留置物返还于债款人。在债款虽未消除,但债款人另行供给担保而使留置权消除时,留置权人也有返还留置物的职责。留置权人违背返还留置物的职责的,构成非法占有,应向债款人或所有人承当民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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