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用人单位在与劳作者缔结劳作合同时,约好劳作者在劳作过程中"工伤自理",即发作工伤的由劳作者自己承当职责,用人单位概不负责;或许约好不为劳作者交纳社会保险费等内容。虽然在劳作合同缔结时劳作者表示同意,但这种劳作
合同条款因为违反了《劳作法》《劳作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令、法规的规则,因而归于无效条款。
《安全出产法》明确规则,假如单位在签定的协议中“革除或许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出产安全
事故伤亡依法亦承当职责的,该协议无效”。劳作者应拒签定有这类条款的合同。假如已签,能够向当地劳作裁定委提出裁定,承认这种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