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遗嘱公证书有异议,能否起诉公证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3 14:59
【案情】
2009年8月16日,沐某到公证处处理遗言公证,该公证遗言内容为:沐某将其坐落桂林市解放东路的两套房产中归于自己产权比例遗留给大儿子伍某承继。沐某于2011年12月逝世,沐某的老公已于8年前逝世。2012年5沐某的女儿伍某某知道了沐某的遗言内容后,就上述遗言公证书向公证处提出异议。公证处复函称公证程序合法,内容是当事人实在意思标明,决议不予吊销该公证书。伍某某以为,上述公证书内容存在严重瑕疵并且违背公证程序,该公证书应属无效,故诉请法院要求承认公证处出具的遗言公证书无效。
【不合】
针对伍某的申述,存在两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伍某某以公证书内容存在严重瑕疵并且违背公证程序为由申述公证处,应予受理。
第二种定见以为:伍某某的申述没有法令依据,法院不该受理。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
按照《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好坏关系人以为公证书有过错的,能够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组织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许与现实不符的,公证组织应当吊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布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过错的,公证组织应当予以更正。”该规则标明,承认公证书效能、吊销公证书的主体是公证组织,而不是人民法院。也就是说,《公证法》未颁发法院对公证行为的司法检查权,故本胶葛中伍某某的申述没有法令上的依据。
一起《公证法》第四十条关于“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好坏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能够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规则,现已赋予当事人救助权,该条款是指当事人、好坏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公证事项发作实体权力义务争议,能够以其他当事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处理争议。而法令并未规则上述情况下当事人能够直接申述公证处。在本胶葛中,伍某某能够直接以伍某为被告提起民事承继之诉,在诉讼中建议自己承继房产的权力,而将公证书作为一种依据,能够提出质疑理由和供给相应的依据推翻该公证内容,不需要申述公证处来处理胶葛。
综上所述,伍某某的申述没有法令依据,不符合受理条件,法院应当裁决不予受理。
2009年8月16日,沐某到公证处处理遗言公证,该公证遗言内容为:沐某将其坐落桂林市解放东路的两套房产中归于自己产权比例遗留给大儿子伍某承继。沐某于2011年12月逝世,沐某的老公已于8年前逝世。2012年5沐某的女儿伍某某知道了沐某的遗言内容后,就上述遗言公证书向公证处提出异议。公证处复函称公证程序合法,内容是当事人实在意思标明,决议不予吊销该公证书。伍某某以为,上述公证书内容存在严重瑕疵并且违背公证程序,该公证书应属无效,故诉请法院要求承认公证处出具的遗言公证书无效。
【不合】
针对伍某的申述,存在两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伍某某以公证书内容存在严重瑕疵并且违背公证程序为由申述公证处,应予受理。
第二种定见以为:伍某某的申述没有法令依据,法院不该受理。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
按照《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好坏关系人以为公证书有过错的,能够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组织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许与现实不符的,公证组织应当吊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布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过错的,公证组织应当予以更正。”该规则标明,承认公证书效能、吊销公证书的主体是公证组织,而不是人民法院。也就是说,《公证法》未颁发法院对公证行为的司法检查权,故本胶葛中伍某某的申述没有法令上的依据。
一起《公证法》第四十条关于“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好坏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能够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规则,现已赋予当事人救助权,该条款是指当事人、好坏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公证事项发作实体权力义务争议,能够以其他当事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处理争议。而法令并未规则上述情况下当事人能够直接申述公证处。在本胶葛中,伍某某能够直接以伍某为被告提起民事承继之诉,在诉讼中建议自己承继房产的权力,而将公证书作为一种依据,能够提出质疑理由和供给相应的依据推翻该公证内容,不需要申述公证处来处理胶葛。
综上所述,伍某某的申述没有法令依据,不符合受理条件,法院应当裁决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