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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是否构成了侵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3 15:38
裁判要旨
被控侵权人在相同服务或相似服务上运用与商标注册人相同或许近似商标的,无需确定著名商标;运用别人在先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构成侵权的,人民法院能够断定企业中止运用。
案情
1997年7月28日,北京蓝色快车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取得“蓝色快车”注册商标专用权。2000年7月28日,长春蓝色快车公司受让了上述注册商标。长春蓝色快车公司为LENOVO Think产品在国内现在仅有的授权修理商。长春蓝色快车公司在西安授权从事技术服务的协作组织是中铁陕西公司。2002年4月,傅永强经长春蓝色快车公司训练取得“蓝色快车硬件工程师”称谓,2004年3月,傅永强从中铁陕西公司离任。2004年5月,西安市工商局经范文英恳求,核准注册了个人运营的高新区蓝色快车修理服务部。蓝色快车修理部服务单记载的联络人为傅永强,傅永强称其是陕西中关公司的工程师,但其给客户修理电脑后,蓝色快车修理部出具了发票。长春蓝色快车公司称其是依据同一现实将范文英、傅永强一起申述,并以为范文英、傅永强侵略了其注册商标权,一起构成不正当竞赛,恳求断定“蓝色快车”为著名商标;被告当即中止侵略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和不正当竞赛行为;给其补偿丢失。
裁判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
一、本案不触及“蓝色快车”是否为著名商标的确定
著名商标是指在我国境内为相关大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名誉的商标,商标著名与否取决于商标权人关于商标的运营与维护,是一个动态的改变的现实状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规则: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子中,依据当事人的恳求和案子的具体情况,能够对触及的注册商标是否著名依法作出确定。确定著名商标,应当按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则进行。由此阐明,人民法院确定著名商标,实施被迫准则,不依职权直接承认著名商标,即只要在当事人提出恳求且依据案情需求人民法院才按照法令规则作出确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侵权纠纷案子中,假如被控侵权人在同一种产品(服务)或相似产品(服务)上运用与商标注册人相同或许近似商标的,则无须对是否著名商标作出确定。假如被控侵权人在跨类别的产品或服务上运用别人的注册商标,人民法院方对争讼之商标是否著名进行检查确定。本案范文英与长春蓝色快车公司从事的服务虽不完全相同,但二者在服务的目标、方法等方面相关,存在着特定联络,归于相似服务。因此长春蓝色快车公司恳求确定“蓝色快车”为著名商标,现实依据缺乏,本案对此不予触及。
二、范文英侵略了长春蓝色快车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赛
企业在同一种或许相似产品或服务上运用别人的注册商标,易使顾客对不同来历的服务发生某种联络,此行为不利于维护顾客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维护生产运营者的合法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规则:将与别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许附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许相似产品上杰出运用,简单使相关大众发生误认的,归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则的给别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形成其他危害的行为。由此规则阐明,此种方法的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有必要一起具有文字相同或近似;在相同或许在相似产品或服务上运用;杰出运用;易使相关大众发生误认;其间杰出运用是将与注册商标文字相同或附近似的字号从企业名称中脱离出来,夺目的运用。判别范文英是否侵略长春蓝色快车公司注册商标权,应依据一般顾客的一般注意力及上述法令进行归纳判别。本案中,范文英将与长春蓝色快车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蓝色快车”挂号为企业字号,二者从事的服务相相似,《我国职业资讯大全—IT职业卷》及西安办公网发布的蓝色快车修理部信息中均杰出的运用了蓝色快车注册商标,此现实能够证明这种杰出运用的方法易使相关大众对范文英所供给服务的来历与长春蓝色快车公司彼此联络,足以使相关大众发生混杂、误认,一起范文英的企业字号在注册商标之后,因此范文英运用“蓝色快车”作为企业字号,契合上述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略了长春蓝色快车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长春蓝色快车公司成立于1999年,通过多年的运营,取得了多项荣誉,在顾客中享有必定的知名度,傅永强曾在长春蓝色快车公司授权的组织作业,而该组织系联想西北地区经销商,一起蓝色快车修理部服务单记载的联络人为傅永强,其给客户修理电脑后,发票出具人是蓝色快车修理部,《我国职业资讯大全—IT职业卷》依据企业供给的信息发布的广告记载傅永强为总工程师,由此证明范文英运用的企业字号片面上具有显着搭便车的成心,客观上借用了长春蓝色快车公司的名誉,可能使顾客对市场主体及其服务来历发生混杂,然后获取了不正当利益,其行为违反了诚笃信用准则和商业道德,侵略了长春蓝色快车公司的竞赛利益,构成不正当竞赛。
三、傅永强不该作为本案诉讼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规则: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挂号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令文书中注明挂号的字号。营业执照上挂号的业主与实践运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践运营者为一申述讼人。本案中,因长春蓝色快车公司供给的依据证明傅永强是蓝色快车修理部工程师或联络人,该服务部的业主和实践运营者均为范文英,一起长春蓝色快车公司也未能供给傅永强为蓝色快车修理部的实践运营者和协作者的依据,因此蓝色快车修理部运用“蓝色快车”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其民事责任应由范文英承当,长春蓝色快车公司依据此现实将傅永强作为本案诉讼主体,法令依据缺乏。
综上断定:范文英中止运用含有“蓝色快车”字号的企业名称;范文英中止损害“蓝色快车”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范文英中止不正当竞赛行为;范文英补偿长春蓝色快车公司丢失20000元;驳回长春蓝色快车公司其他诉讼恳求。(以上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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