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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案件中的事实婚姻解除如何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31 05:56
现实婚姻联系的建立与免除在我国刑、民法中的界定是不一样的,刑事诉讼法中的重婚罪规则包括了现实婚姻的状况界定。那么,重婚罪案子中的现实婚姻免除怎么确定呢?听讼网小编为你解说。
一、构成重婚罪须有两个婚姻联系重合为条件
重婚罪侵略的客体是我国一夫一妻制婚姻联系,片面方面为成心或明知,客观方面为行为人具有重婚行为,即重婚必定有两个婚姻联系的重合。
实践中,婚姻联系重合大致有四种景象:
1、法定婚(即依法挂号) 法定婚
2、法定婚 现实婚
3、现实婚 法定婚
4、现实婚 现实婚。
前两种是重婚罪的典型常态,而关于第三种与第四种,即前一次是现实婚,后一次是法定婚或许前后两次都是现实婚的,实践操作上,原则上不构成重婚罪,可是若前一次的婚姻联系建立于1994年2月1日之前且契合成婚的本质要件的,该现实婚仍受法令保护,尔后又有现实婚或法定婚的,应确定构成重婚罪。
二、确定现实婚姻联系相应法令规范的民刑差异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五条规则,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挂号管理条例》发布施行曾经,男女双方现已契合成婚本质要件的,按现实婚姻处理。发布施行今后,男女双方契合成婚本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奉告其在案子受理前补办成婚挂号;未补办成婚挂号的,按免除同居联系处理。由此可见,民法上仅供认1994年2月1日之前的现实婚姻。而刑法上,关于现实婚姻是否可成为重婚罪条件之一,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批复的方式对此给予了必定。
三、现实婚姻联系的免除应分区间予以归纳确定
现行法令仅仅供认1994年2月1日之前的现实婚姻,并未对此前免除现实婚姻的要件作出明确规则。当事人在1994年2月1日后对此之前的现实婚姻要求免除的,则依照离婚程序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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