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逃避法定义务签订的赠予合同是否有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31 18:52
赠与合同(contract of gift),赠与人把自己的产业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赞同承受的合同。赠与合同能够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赠与的产业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与的标的。
法律咨询:
原告王某与被告谢某离婚后,孩子谢某某随原告王某日子。为了遗忘那段失利的婚姻,离婚后不久原告便将孩子改姓林。当谢某得知此过后,以为原告的做法有损他的庄严,因此中止了抚育费用的付出,至今现已拖欠抚育费用8000余元。原告在追讨抚育费的过程中发现,被告在得知孩子改姓后行将名下的房产赠予给了他的弟弟,致使原告每次追讨,被告均以日子困难,无力付出抚育费用而拒付。无法之下,原告向法院申述,要求吊销被告与其弟弟之间的赠予合同,并要求被告付出抚育费用。
律师答复:
被告将房产赠予其弟的行为归于以躲避法定责任为意图的赠予,危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能够吊销,属可吊销合同,吊销后赠予合同归于无效。
相关法律知识:
《婚姻法》相关规定:子女能够随父姓,能够随母姓。”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因债务人抛弃其到期债务或许无偿转让产业,对债务人形成危害的,债务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吊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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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与被告谢某离婚后,孩子谢某某随原告王某日子。为了遗忘那段失利的婚姻,离婚后不久原告便将孩子改姓林。当谢某得知此过后,以为原告的做法有损他的庄严,因此中止了抚育费用的付出,至今现已拖欠抚育费用8000余元。原告在追讨抚育费的过程中发现,被告在得知孩子改姓后行将名下的房产赠予给了他的弟弟,致使原告每次追讨,被告均以日子困难,无力付出抚育费用而拒付。无法之下,原告向法院申述,要求吊销被告与其弟弟之间的赠予合同,并要求被告付出抚育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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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将房产赠予其弟的行为归于以躲避法定责任为意图的赠予,危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能够吊销,属可吊销合同,吊销后赠予合同归于无效。
相关法律知识:
《婚姻法》相关规定:子女能够随父姓,能够随母姓。”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因债务人抛弃其到期债务或许无偿转让产业,对债务人形成危害的,债务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吊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