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而终止有什么法律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6 15:57
一、因融资租借合同的革除而停止
与一般合同相同在租借期限届满之前,融资租借合同的效能也可因当事人一方或两边行使革除权而停止。所不同的是融资租借合同的革除与一般合同的革除比较有着更为严厉的条件。融资租借合同中一般都有相似“除合同约好条款外(或除特别状况外),未经对方书面赞同,任何一方不得半途改变合同内容或革除合同。”的规则,即所谓的“半途制止解约条款”。合同签定今后,因为主客观原因,当事人往往需求改变合同内容,删省或弥补合同条款,使合同的实行更有利于合赞同图或当事人本身利益的完成。在法定的条件下,也答应当事人两边或一方行使合同革除权,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发作消除(拜见《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但是,假如将这些规则毫无保留地适用于融资租借合同,将不利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因为:
一方面,关于承租人而言:
(1)承租人之所以要付出比借款本息高得多的租金向租借人承租租借物,首要原因是承租人缺少满意的资金购买设备又难以取得借款。承租人在租借过程中现已投入了适当的资金,若答应租借人单独恣意革除合同,将使承租人已投入的资金无法回收而蒙受丢失。
(2)为了运用租借物,承租人往往需求进行必定的配套设备的投入,租借人如半途解约,会添加承租人的丢失。
(3)因为租借物的特定性,租借人单独半途解约回收租借物今后,承租人假如要再购进同种物件,不仅仅适当困难的,短期内也难以办到,这样必然给承租人形成更大的丢失。
另一方面,对租借人而言:
(1)购买设备需求很多资金,这些资金除了租借人的自有资金以外,绝大部分来自第三者的融资,包含国外金融机构的融资,租借人除了要付出这些融资的本息外,还承当着汇率变动的危险。假如答应承租人半途解约,则租借人很难回收投入的资金,更无须说偿付融资本息。
(2)在融资租借中,租借物是由承租人依据自己的详细生产经营条件选定的,一般不具有通用性。假如答应承租人半途解约,即便将租借物返还给租借人,在必定时间内租借公司也很难将退回的租借物租给新的承租人,更难等待经过出卖租借物使租借人回收残存租金的适当金额。在这种状况下,租借公司不只需失掉数量可观的租费收入,并且要遭受租借设备无形损耗的丢失。
(3)租借物的购入价款、利息、保险费、手续费等,在固定的租借期间内以租金的办法分期归还,租借期届满时将全额回收。假如答应承租人半途解约,将使租借人所投入的各项资金本钱难以回收。
鉴于此,不管国外立法仍是融资租借实践均对半途解约进行了严厉的约束。
约束的办法一般有如下三种:
(1)条文的办法明确规则约束融资租借合同的半途解约。采纳这种办法的典型代表是美国,美国在其《一致商法典》中以新增第2A-407条规则:“假如合同不是消费租借而是融资租借……则许诺人在租借合同中作出的许诺在没有得到承受许诺一方赞同的状况下不能取消、停止、修正、回绝、免于实行或代替实行。”
(2)以判例的办法确认对融资租借合同半途解约进行约束。例如,德国联邦产业法院判例就形成了“制止半途解约”的判例基准。
(3)在详细的融资租借合同中以合同条款的办法对合同半途解约进行约束。这一办法则以我国为代表。我国《合同法》并没有像美国《一致商法典》相同以条文的办法明确规则半途制止解约,半途解约制止的问题都是在详细的合同中以特别条款予以规则的,即所谓的“半途解约制止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尽管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则该条款,但在合同解说时,亦视同此条款当然存在。
可见,不管从国内外立法、司法实践仍是从我国的融资租借实务来看,融资租借合同中的“半途制止解约条款”都已得到了遍及的认可。
但是,半途解约制止也不是必定的制止,从“半途解约制止”的条款界说和有关立法对半途解约制止的规则,能够看出该规则仅仅对融资租借合同在一般状况下半途革除做出的比一般合同革除较为严厉的约束。应该以为,在出现法定或约好的特别状况下,仍是答应当事人根据其一方或两边的意思表明使合同归于消除的。结合有关立法和实践,笔者以为所谓的特别状况应当包含以下几项:
(1)协议革除,即两边当事人经过洽谈赞同将合同革除的行为。这种革除办法的要件是当事人洽谈一致的意思表明。合同的当事人被以为是本身利益的最佳判别者,根据其实在的意思表明而做出的革除合同的合意是当事人对本身利益进行衡量后做出的取舍,一般来说是能够满意其最大利益的。因而,根据合同自在的准则,在不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侵略别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经两边当事人洽谈赞同,应答应当事人经过协议革除合同。这也是和融资租借实务相一致的。事实上,在融资租借买卖中,只需当事人两边赞同革除合同,一起对两边权力责任进行约好而又不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半途解约的景象是存在的,并且有日益增多的倾向。尤其是在一些发展迅速,技术更新快,新机型不断出现的职业,半途解约的景象更是很多存在。
(2)依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则:承租人应该依照约好付租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付租借金的,租借人能够要求付出悉数租金;也能够革除合同,回收租借物。这实际上是赋予租借人在承租人违背交纳租金的责任后享有单独革除权。
(3)因为在融资租借期间,租借物的一切权归于租借人一切。假如承租人未经租借人赞同,私行将租借物出售、转让、转租,以租借设备设定担保或出资入股,将损害租借人的一切权,此刻,应该答应租借人革除合同;此外,承租人运用租借物进行违法活动虽未给租借人形成丢失,也应当赋予租借人半途革除合同的权力。
(4)租借期间,假如承租人破产,一般无法持续实行合同,此刻,租借人应享有革除权,回收租借物。
(5)如前所述,租借物自交给给承租人今后,其毁损灭失的危险也就移转给承租人承当了,且承租人负有修补,保管租借物的责任(拜见《合同法》第239条,247条。)。因为租借人的差错致使租借物毁损灭失的租借人不行免责,此刻,应答应承租人依详细状况或要求削减租金或要求革除合同。
(6)一般状况下租借物有瑕疵,租借人不担负瑕疵担保责任(拜见《合同法》第244条。),因而,即便租借的瑕疵致使承租人不能依约运用、收益,承租人也不能以租借人违背瑕疵担保责任为由恳求革除合同。但假如承租人依靠租借人的技术确认租借物或干涉租借物的挑选,则租借人不行革除瑕疵担保责任。当租借人违背其应当承当的瑕疵担保责任时,承租人能够向其恳求修补、退换等,假如租借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未为上述行为或虽为了上述行为但仍不能对租借物运用收益,则承租人能够要求革除合同。
(7)有用建立的融资租借合同,在交给期限届满,出卖人未交给租借物,经承租人催告,在合理的催告期限内仍未交给。假如此刻,租借人并未将向出卖人索赔的权力转让给承租人,则交给租借物首先是租借人的责任,承租人应得以租借人违背合同约好的责任为由要求租借人赔偿丢失或革除合同。这种做法现已得到《世界一致私法协会 世界融资租借条约》的必定(拜见《世界一致私法协会 世界融资租借条约》第12条。)。
(8)此外,当事人还能够在融资租借合同中约好当事人一方或两边享有革除权的状况,当约好的状况发作时,享有革除权的当事人就能够革除权。
除上述状况外,即便是发作不行抗力,租借物不复存在,承租人无法再对租借物进行运用、收益,也不得半途革除合同。
二、因融资租借合同实行期限届满而停止
融资租借合同期限届满,当事人也已依照合同的约好或法令的规则全面正确地实行了自己的责任,此刻,合同停止。假如说合同革除是融资租借合同停止的非正常办法,那么,期限届满便是融资租借合同停止的正常办法了。
依照法令的规则,融资租借期间,租借物的一切权由租借人享有。而在融资租借期间届满后租借物的归属,则能够经过当事人之间的约好来确认。一般有如下几种做法:
1、退租。在合同期限届满时,承租人将租借物按运用后的状况交还给租借人。
2、续租。在合同期限届满时,在租借人和承租人之间缔结另一个融资租借合同,或对本合同经过协议进行改变,由承租人依照必定的条件持续对租借物进行运用收益。
3、留购。一般由承租人在融资租借合同期限届满时标志性地付出必定的价款,充抵租借物的残值,而取得租借物的一切权。
假如当事人对租借物的归属无约好或约好不明,则依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买卖习气确认,如以上述办法仍不能确认的,租借物的一切权则仍然归租借人享有。
与一般合同相同在租借期限届满之前,融资租借合同的效能也可因当事人一方或两边行使革除权而停止。所不同的是融资租借合同的革除与一般合同的革除比较有着更为严厉的条件。融资租借合同中一般都有相似“除合同约好条款外(或除特别状况外),未经对方书面赞同,任何一方不得半途改变合同内容或革除合同。”的规则,即所谓的“半途制止解约条款”。合同签定今后,因为主客观原因,当事人往往需求改变合同内容,删省或弥补合同条款,使合同的实行更有利于合赞同图或当事人本身利益的完成。在法定的条件下,也答应当事人两边或一方行使合同革除权,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发作消除(拜见《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但是,假如将这些规则毫无保留地适用于融资租借合同,将不利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因为:
一方面,关于承租人而言:
(1)承租人之所以要付出比借款本息高得多的租金向租借人承租租借物,首要原因是承租人缺少满意的资金购买设备又难以取得借款。承租人在租借过程中现已投入了适当的资金,若答应租借人单独恣意革除合同,将使承租人已投入的资金无法回收而蒙受丢失。
(2)为了运用租借物,承租人往往需求进行必定的配套设备的投入,租借人如半途解约,会添加承租人的丢失。
(3)因为租借物的特定性,租借人单独半途解约回收租借物今后,承租人假如要再购进同种物件,不仅仅适当困难的,短期内也难以办到,这样必然给承租人形成更大的丢失。
另一方面,对租借人而言:
(1)购买设备需求很多资金,这些资金除了租借人的自有资金以外,绝大部分来自第三者的融资,包含国外金融机构的融资,租借人除了要付出这些融资的本息外,还承当着汇率变动的危险。假如答应承租人半途解约,则租借人很难回收投入的资金,更无须说偿付融资本息。
(2)在融资租借中,租借物是由承租人依据自己的详细生产经营条件选定的,一般不具有通用性。假如答应承租人半途解约,即便将租借物返还给租借人,在必定时间内租借公司也很难将退回的租借物租给新的承租人,更难等待经过出卖租借物使租借人回收残存租金的适当金额。在这种状况下,租借公司不只需失掉数量可观的租费收入,并且要遭受租借设备无形损耗的丢失。
(3)租借物的购入价款、利息、保险费、手续费等,在固定的租借期间内以租金的办法分期归还,租借期届满时将全额回收。假如答应承租人半途解约,将使租借人所投入的各项资金本钱难以回收。
鉴于此,不管国外立法仍是融资租借实践均对半途解约进行了严厉的约束。
约束的办法一般有如下三种:
(1)条文的办法明确规则约束融资租借合同的半途解约。采纳这种办法的典型代表是美国,美国在其《一致商法典》中以新增第2A-407条规则:“假如合同不是消费租借而是融资租借……则许诺人在租借合同中作出的许诺在没有得到承受许诺一方赞同的状况下不能取消、停止、修正、回绝、免于实行或代替实行。”
(2)以判例的办法确认对融资租借合同半途解约进行约束。例如,德国联邦产业法院判例就形成了“制止半途解约”的判例基准。
(3)在详细的融资租借合同中以合同条款的办法对合同半途解约进行约束。这一办法则以我国为代表。我国《合同法》并没有像美国《一致商法典》相同以条文的办法明确规则半途制止解约,半途解约制止的问题都是在详细的合同中以特别条款予以规则的,即所谓的“半途解约制止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尽管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则该条款,但在合同解说时,亦视同此条款当然存在。
可见,不管从国内外立法、司法实践仍是从我国的融资租借实务来看,融资租借合同中的“半途制止解约条款”都已得到了遍及的认可。
但是,半途解约制止也不是必定的制止,从“半途解约制止”的条款界说和有关立法对半途解约制止的规则,能够看出该规则仅仅对融资租借合同在一般状况下半途革除做出的比一般合同革除较为严厉的约束。应该以为,在出现法定或约好的特别状况下,仍是答应当事人根据其一方或两边的意思表明使合同归于消除的。结合有关立法和实践,笔者以为所谓的特别状况应当包含以下几项:
(1)协议革除,即两边当事人经过洽谈赞同将合同革除的行为。这种革除办法的要件是当事人洽谈一致的意思表明。合同的当事人被以为是本身利益的最佳判别者,根据其实在的意思表明而做出的革除合同的合意是当事人对本身利益进行衡量后做出的取舍,一般来说是能够满意其最大利益的。因而,根据合同自在的准则,在不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侵略别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经两边当事人洽谈赞同,应答应当事人经过协议革除合同。这也是和融资租借实务相一致的。事实上,在融资租借买卖中,只需当事人两边赞同革除合同,一起对两边权力责任进行约好而又不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半途解约的景象是存在的,并且有日益增多的倾向。尤其是在一些发展迅速,技术更新快,新机型不断出现的职业,半途解约的景象更是很多存在。
(2)依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则:承租人应该依照约好付租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付租借金的,租借人能够要求付出悉数租金;也能够革除合同,回收租借物。这实际上是赋予租借人在承租人违背交纳租金的责任后享有单独革除权。
(3)因为在融资租借期间,租借物的一切权归于租借人一切。假如承租人未经租借人赞同,私行将租借物出售、转让、转租,以租借设备设定担保或出资入股,将损害租借人的一切权,此刻,应该答应租借人革除合同;此外,承租人运用租借物进行违法活动虽未给租借人形成丢失,也应当赋予租借人半途革除合同的权力。
(4)租借期间,假如承租人破产,一般无法持续实行合同,此刻,租借人应享有革除权,回收租借物。
(5)如前所述,租借物自交给给承租人今后,其毁损灭失的危险也就移转给承租人承当了,且承租人负有修补,保管租借物的责任(拜见《合同法》第239条,247条。)。因为租借人的差错致使租借物毁损灭失的租借人不行免责,此刻,应答应承租人依详细状况或要求削减租金或要求革除合同。
(6)一般状况下租借物有瑕疵,租借人不担负瑕疵担保责任(拜见《合同法》第244条。),因而,即便租借的瑕疵致使承租人不能依约运用、收益,承租人也不能以租借人违背瑕疵担保责任为由恳求革除合同。但假如承租人依靠租借人的技术确认租借物或干涉租借物的挑选,则租借人不行革除瑕疵担保责任。当租借人违背其应当承当的瑕疵担保责任时,承租人能够向其恳求修补、退换等,假如租借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未为上述行为或虽为了上述行为但仍不能对租借物运用收益,则承租人能够要求革除合同。
(7)有用建立的融资租借合同,在交给期限届满,出卖人未交给租借物,经承租人催告,在合理的催告期限内仍未交给。假如此刻,租借人并未将向出卖人索赔的权力转让给承租人,则交给租借物首先是租借人的责任,承租人应得以租借人违背合同约好的责任为由要求租借人赔偿丢失或革除合同。这种做法现已得到《世界一致私法协会 世界融资租借条约》的必定(拜见《世界一致私法协会 世界融资租借条约》第12条。)。
(8)此外,当事人还能够在融资租借合同中约好当事人一方或两边享有革除权的状况,当约好的状况发作时,享有革除权的当事人就能够革除权。
除上述状况外,即便是发作不行抗力,租借物不复存在,承租人无法再对租借物进行运用、收益,也不得半途革除合同。
二、因融资租借合同实行期限届满而停止
融资租借合同期限届满,当事人也已依照合同的约好或法令的规则全面正确地实行了自己的责任,此刻,合同停止。假如说合同革除是融资租借合同停止的非正常办法,那么,期限届满便是融资租借合同停止的正常办法了。
依照法令的规则,融资租借期间,租借物的一切权由租借人享有。而在融资租借期间届满后租借物的归属,则能够经过当事人之间的约好来确认。一般有如下几种做法:
1、退租。在合同期限届满时,承租人将租借物按运用后的状况交还给租借人。
2、续租。在合同期限届满时,在租借人和承租人之间缔结另一个融资租借合同,或对本合同经过协议进行改变,由承租人依照必定的条件持续对租借物进行运用收益。
3、留购。一般由承租人在融资租借合同期限届满时标志性地付出必定的价款,充抵租借物的残值,而取得租借物的一切权。
假如当事人对租借物的归属无约好或约好不明,则依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买卖习气确认,如以上述办法仍不能确认的,租借物的一切权则仍然归租借人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