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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刑事案件犯罪有什么特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4 23:06
近年来,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施行违法活动,已经成为当时刑事违法的新趋势。经过对受理检查、检查逮捕的涉外案子计算剖析,发现外籍人员以问路、换人民币、购物等为名,进行掠夺、争夺、偷盗违法的案子,成为当时“两抢一盗”违法活动的一个新动向,但在司法实践中又因为出警不及时、侦办取证不到位、言语不通、世界身份不明等原因,构成无法及时批捕和申述,导致冲击不力。
一、涉外刑事案子违法的特色
2005年我省发作的涉外刑事案子共12件31人,涉及到郑州、三门峡、平顶山、安阳、新乡等地,据计算剖析有以下特色:
(一)均是一同违法。
从作案人员的看,归于多人多国籍的团伙违法。一般状况下,是有两名以上的男人和一名女子合作;作案人员所持的护照以西亚国家的人员居多,同案犯一般为不同的国籍,从不同的当地而来,相识一般在作案之前,有的即便相识,作案后又假装互不知道。
(二)快捷的作案工具。
所检查逮捕的几起外国人掠夺案子中,违法嫌疑人作案时一般都驾驭或许乘坐车辆,里应外合,合作默契。
(三)类似的作案手法。
违法嫌疑人在伺机作案前,一般以向被害人问询人民币面值、兑换人民币或许找我国银行等为托言,趁被害人不备争夺、偷盗,如遇被害人抵挡,即施行暴力或许开车强行逃脱。
(四)违法嫌疑人的身份不明、言语不同。
违法嫌疑人被捕获后,有的装做听不懂中文回绝供述而无法取证;有的一言不发任其处置;有的辩解与同行人底子不知道,更不或许一同作案;因违法嫌疑人归于不同国家,言语不同,所以什么都不清楚,有时连同案犯的姓名也不知道。
(五)在逃人犯多。
经过对案子的计算发现,一切的涉外刑事案子中,一般详细施行违法行为的人员都在逃,致使在案人员的辩解无法推翻,不能进入正常的诉讼程序。这首要是报警、出警不及时,失掉抓捕和取证时机。
(六)作案手法斗胆。
经过对所发案子的计算,作案时间大多在白日,作案地址多为加油站、超市以及购物场所,作案办法基本上是明抢暗偷。
二、涉外刑事案子侦办中存在的问题
对涉外刑事案子的侦办、采纳强制办法等程序不同于一般刑事案子的侦办程序,可是,现在的侦办人员往往将其同一般刑事案子的侦办混淆起来,存在侦办取证不到位,存在承办人员片面上对涉外案子的处理程序不清等问题。
(一)违法嫌疑人的身份不明。
从主体身份看,一般只要违法嫌疑人的护照复印件,但从何而来不清,即没有提取依据,也没有外事部分、出入境部分的证明资料证明违法嫌疑人是何国籍、身份。在检查案子中发现有的违法嫌疑人所持的护照是假造的,但对此类问题,有的侦办机关底子没有采纳任何侦办办法。
(二)涉案人员在逃的多。
所处理的涉外案子,基本上都存在案犯在逃的状况。 2005年发作的涉外案子中的12件31名违法嫌疑人,有9起违法嫌疑人作案后逃脱,捕获归案的仅有3件6人,提请批准逮捕的这六名违法嫌疑人也因依据不足全作了不批准逮捕决议,没有一同案子进入诉讼程序。关于一同违法案子中有在逃人犯的,单个侦办人员有急于求成的心思,取证粗糙,不论是嫌疑人在逃,或是同案犯在逃,同时提请检查逮捕,依据之间无法构成链条,证言不能彼此印证,只能以现实不清、依据不足作出存疑不捕决议。如:2005年1说17日18时发作在C市的两起争夺案子,涉案违法嫌疑人都是三名外国人,二男一女,都是在商铺要求兑换旧版人民币时,趁营业员不注意别离抢走3000元、3500元后逃脱。
(三)搜集的依据之间存在显着的对立。
在侦办取证时,不注意对全案状况的掌握,所取的证人证言之间存在很多对立。如违法嫌疑人汉森、热娜、阿曼涉嫌在超室的财务室掠夺一案中,六名超市职工的证言对立重重:有两名证人证明只要阿曼进入财务室,汉森、热娜在财务室门口,热那用手势将俊江叫出财务室,并拦着俊江不让回财务室。有三名证人证明三外国人悉数进入财务室,俊江是被男的拉出财务室看产品等产品,后在预备回到财务室时又被外国男女拉出去看产品。证人在证明三违法嫌疑人是否进入财务室、谁将俊江叫出财务室以及俊江是否回到财务室又被叫出的情节上所证不一致,侦办机关确认汉森、热那协助阿曼施行掠夺的违法行为存在对立。因为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对汉森、热娜的定性和批捕。
(四)违法的一同成心不清。
在违法现场,被害人都能证明违法嫌疑人一同施行违法行为,可是卷中却短少证明涉案违法嫌疑人的一同预谋、分工、分赃等状况的依据;而且,在案的违法嫌疑人往往辩解与逃跑的人不知道,不光没有一同的违法成心,更不存在施行一同违法的行为。如违法嫌疑人阿曼德、泰克涉嫌掠夺案,伊朗国籍的违法嫌疑人阿曼德,对公安机关确认的违法现实均不招认,辩解是从武汉坐租的车到A市、B市的,开车的是我国人他并不知道,付租金每天500元。底子不知道同案犯,是在B市宾馆看到同她打招呼,但我不知道她。希腊国籍的违法嫌疑人泰克一直否定有掠夺现实的存在而且辩解二人底子不相识。泰克辩解是同意大利的朋友希腊一同从广州到的B市,在宾馆的住宿挂号都是希腊协助挂号的,希腊是同老公一同经商的人。在逃的违法嫌疑人TEKE.EMMAD是希腊国籍,三人之间是怎样相识、怎么预谋、掠夺现金的去向等,都没有依据予以证明。再如违法嫌疑人汉森、热那、阿曼三人掠夺案,在案的二名违法嫌疑人辩解,与在逃的阿曼底子不知道,不是一个国家的,更没有一同预谋的状况。现有卷中依据显现涉嫌的三名违法嫌疑人来自不同的三个国籍,但其所持的护照、签证是否实在没有出入境管理部分的证明,又因抢钱的违法嫌疑人阿曼未捕获归案,现有的依据不能证明汉森、热娜与阿曼有掠夺的一同成心。
(五)取证不全面构成案子的丢失是首要问题。
侦办人员在取证方面存在的问题:有的是该取的依据取不到位;有的是该调取的依据没有及时调取而使案子成为疑难案子;有的侦办人员侦办办法和手法还停留在打破违法嫌疑人口供上,过火垂青和依靠言辞依据的获得和运用,忽视其它类型依据的搜集和辨别,这使得依据在侦办阶段就留有危险。如违法嫌疑人帕维兹、那迪尔涉嫌偷盗案,案犯是当场捕获的,现场掉在地上被盗的人民币应当及时查对,以便确认偷盗的数额,可是,侦办人员不光没有查对,连被害人查后的状况也不记载,更没有对赃物的提取、被害人收取的证明资料;还有,应当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搜身固定的依据没有固定;侦办机关对发案现场没有进行勘测;对应提取的依据没有提取;应当做的刑事技术鉴定没有做等。一个小小的偷盗案子,没有详细的偷盗数额、没有任何依据、短少被害人的陈说等必要的依据,这样的侦办取证作业,为案子正常的刑事诉讼就留下了难以补偿的对立点。
(六)辨认程序违背法律规定。
辨认是指侦办机关查明案子现实抄获违法嫌疑人,由辨认人检查侦办人员向他出示的客体,并将此客体同自己从前从前看到的,同案子有关的客体的回忆形象加以辨认对照,对被出示辨认的客体同过去看到的那个客体是否同一的确认进程。在侦办实践中,辨认是常常选用的一种侦办办法。正确的运用这种侦办办法,有助于发现侦办头绪,缩小侦办规模,经过辨认能够直接抄获违法嫌疑人,查破案子,经过辨认能够搜集依据确认侦办方向,拟定侦办规模,辨认的成果关于抄获违法嫌疑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
辨认的方法:有的让被害人进行指认;有的安排人员辨认;有的采纳对相片辨认等。但在检查逮捕的进程中,发现有的辨认程序违背法律规定,所制造的辨认笔录归于不合法依据,无法作为依据选用。如违法嫌疑人阿曼德、泰克等三人涉嫌掠夺一案,侦办机关别离安排了包含违法嫌疑人在内的在押的7名女犯和男犯,让被害人进行辨认,从方式看契合辨认程序的法律规定,从人数看安排了7名也契合法律规定,可是最重要的对外国人进行辨认时,而是让6名我国人和仅有的一名涉案的外国人一同让被害人进行辨认,这样的辨认程序没有任何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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