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3 07:12
监护人不实行监护责任,或许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则的其他有监护资历的人或许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述要求监护人承当民事责任的,依照一般程序审理;要求改变监护联系的,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当民事责任,又要求改变监护联系的,别离审理。
补充规则:
一、监护人概念:
监护人是指对无行为才能或约束行为才能的人的人身、产业和其它悉数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维护责任的人。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精力病患者及其他有严峻精力障碍的人,都应设置监护人。我国《民法通则》规则的监护人有以下三种状况: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包含爸爸妈妈、成年子女、爱人、兄弟姐妹、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孙子女、外孙子女。
联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这些人尽管与近亲属不同,没有有必要担任监护人的法律上的责任,可是,有些是自愿承当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单位或许居委会、村委会赞同,能够担任监护人。
假如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社会和国家担任,由所在单位或许居委会、村委会或许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二、适格监护人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要应当由其爸爸妈妈担任,如爸爸妈妈逝世或许无监护才能的,按下列次序由以下人员担任:①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②成年的兄、姐;③未成年人爸爸妈妈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乡民委员或许民政部门。
2、精力病人的法定监护人:依照下列次序由以下人员担任:①爱人;②爸爸妈妈;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亲属;⑤精力病人所在单位或许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乡民委员会。此外,精力病人的其他亲属、朋友乐意担任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赞同的,出能够担任监护人。
3、未成年人或许精力病人没有上述规模的近亲属或近亲属损失监护才能的,有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能够从乐意承当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当近亲属关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作争议时,有关单位、安排能够进行调停并从他们中心指定监护人。
4、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责任部分或悉数托付别人承当。受托付担任监护人的人为托付监护人。在此景象下,除有特别规则之外,被监护人致人危害的民事责任仍由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承当,但托付监护人对此确有差错的,应承当连带责任。
三、监护人的消沉资历
因为监护人负有监护责任,关于约束民事行为才能人和无民事行为才能人的权益联系严重,有较多的立法例一般都规则了不起担任监护人的消沉资历。不得作为监护人的人首要包含:
(1)禁治产人、准禁治产人。禁治产人是指因心神损失或精力耗弱不能处理自己业务,经请求由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才能或许约束民事行为才能人。准禁治产人是指因心神耗弱、聋、哑、盲、糟蹋人经请求宣告为约束民事行为才能人。禁治产人、准禁治产人的规模各国立法有差异,有些国家之规则了禁治产人,如法国、德国;有些国家既规则了禁治产人又规则了准禁治产人,如日本、意大利。我国《民法通则》未规则禁治产人和准禁治产人。
(2)被判处刑罚的人、失踪人。法国民法规则,被判处刑罚的人扫除其任监护职务,已任责任当然免除。日本民法规则,行踪不明不得担任监护人。
(3)破产人。日本民法规则,破产人损失监护资历,但我国民国时期的民法规则,破产不为损失监护资历的事由,但破产人因无付出才能,在监护人的指定和选守时,应慎加挑选。
(4)外国人。日本民法和法国民法规则,外国人不得为监护人。但法国民法又规则,有亲属联系的外国人有监护资历。我国民国时期的民法、《民法通则》对此未规则。但依《民法通则》第8条规则,应解释为外国人不阻碍其为监护人。
(5)法人。一般以为,法人不得担任监护人,但依《民法通则》规则,精力病人所在单位、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所在单位以及未成年人、精力病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乡民委员会可作为监护人。
补充规则:
一、监护人概念:
监护人是指对无行为才能或约束行为才能的人的人身、产业和其它悉数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维护责任的人。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精力病患者及其他有严峻精力障碍的人,都应设置监护人。我国《民法通则》规则的监护人有以下三种状况: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包含爸爸妈妈、成年子女、爱人、兄弟姐妹、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孙子女、外孙子女。
联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这些人尽管与近亲属不同,没有有必要担任监护人的法律上的责任,可是,有些是自愿承当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单位或许居委会、村委会赞同,能够担任监护人。
假如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社会和国家担任,由所在单位或许居委会、村委会或许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二、适格监护人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要应当由其爸爸妈妈担任,如爸爸妈妈逝世或许无监护才能的,按下列次序由以下人员担任:①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②成年的兄、姐;③未成年人爸爸妈妈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乡民委员或许民政部门。
2、精力病人的法定监护人:依照下列次序由以下人员担任:①爱人;②爸爸妈妈;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亲属;⑤精力病人所在单位或许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乡民委员会。此外,精力病人的其他亲属、朋友乐意担任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赞同的,出能够担任监护人。
3、未成年人或许精力病人没有上述规模的近亲属或近亲属损失监护才能的,有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能够从乐意承当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当近亲属关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作争议时,有关单位、安排能够进行调停并从他们中心指定监护人。
4、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责任部分或悉数托付别人承当。受托付担任监护人的人为托付监护人。在此景象下,除有特别规则之外,被监护人致人危害的民事责任仍由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承当,但托付监护人对此确有差错的,应承当连带责任。
三、监护人的消沉资历
因为监护人负有监护责任,关于约束民事行为才能人和无民事行为才能人的权益联系严重,有较多的立法例一般都规则了不起担任监护人的消沉资历。不得作为监护人的人首要包含:
(1)禁治产人、准禁治产人。禁治产人是指因心神损失或精力耗弱不能处理自己业务,经请求由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才能或许约束民事行为才能人。准禁治产人是指因心神耗弱、聋、哑、盲、糟蹋人经请求宣告为约束民事行为才能人。禁治产人、准禁治产人的规模各国立法有差异,有些国家之规则了禁治产人,如法国、德国;有些国家既规则了禁治产人又规则了准禁治产人,如日本、意大利。我国《民法通则》未规则禁治产人和准禁治产人。
(2)被判处刑罚的人、失踪人。法国民法规则,被判处刑罚的人扫除其任监护职务,已任责任当然免除。日本民法规则,行踪不明不得担任监护人。
(3)破产人。日本民法规则,破产人损失监护资历,但我国民国时期的民法规则,破产不为损失监护资历的事由,但破产人因无付出才能,在监护人的指定和选守时,应慎加挑选。
(4)外国人。日本民法和法国民法规则,外国人不得为监护人。但法国民法又规则,有亲属联系的外国人有监护资历。我国民国时期的民法、《民法通则》对此未规则。但依《民法通则》第8条规则,应解释为外国人不阻碍其为监护人。
(5)法人。一般以为,法人不得担任监护人,但依《民法通则》规则,精力病人所在单位、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所在单位以及未成年人、精力病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乡民委员会可作为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