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4 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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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权益保护法》第六章作了如下规则:
“第三十四条 顾客和经营者发作顾客权益争议的,能够经过下列途径处理:
(一)与经营者洽谈宽和;
(二)恳求顾客协会调停;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述;
(四)依据与经营者达到的裁定协议提请裁定组织裁定;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顾客在购买、运用产品时,其合法权益遭到危害的,能够向销售者要求补偿。销售者补偿后,归于生产者的职责或许归于向销售者供给产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职责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许其他销售者追偿。
顾客或许其他受害人因产品缺点形成人身、产业危害的,能够向销售者要求补偿,也能够向生产者要求补偿。归于生产者职责的,销售者补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归于销售者职责的,生产者补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顾客在承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遭到危害的,能够向服务者要求补偿。
第三十六条 顾客在购买、运用产品或许承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遭到危害,因原企业分立、兼并的,能够向改变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补偿。
第三十七条 运用别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供给产品或许服务,危害顾客合法权益的,顾客能够向其要求补偿,也能够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补偿。
第三十八条 顾客在展销会、租借货台购买产品或许承受服务,其合法权益遭到危害的,能够向销售者或许服务者要求补偿。展销会完毕或许货台租借期满后,也能够向展销会的举行者、货台的租借者要求补偿。展销会的举行者、货台的租借者补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许服务者追偿。
第三十九条 顾客因经营者使用虚伪广告供给产品或许服务,其合法权益遭到危害的,能够向经营者要求补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伪广告的,顾客能够恳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办。广告的经营者不能供给经营者的实在称号、地址的,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顾客权益保护法》第六章作了如下规则:
“第三十四条 顾客和经营者发作顾客权益争议的,能够经过下列途径处理:
(一)与经营者洽谈宽和;
(二)恳求顾客协会调停;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述;
(四)依据与经营者达到的裁定协议提请裁定组织裁定;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顾客在购买、运用产品时,其合法权益遭到危害的,能够向销售者要求补偿。销售者补偿后,归于生产者的职责或许归于向销售者供给产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职责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许其他销售者追偿。
顾客或许其他受害人因产品缺点形成人身、产业危害的,能够向销售者要求补偿,也能够向生产者要求补偿。归于生产者职责的,销售者补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归于销售者职责的,生产者补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顾客在承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遭到危害的,能够向服务者要求补偿。
第三十六条 顾客在购买、运用产品或许承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遭到危害,因原企业分立、兼并的,能够向改变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补偿。
第三十七条 运用别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供给产品或许服务,危害顾客合法权益的,顾客能够向其要求补偿,也能够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补偿。
第三十八条 顾客在展销会、租借货台购买产品或许承受服务,其合法权益遭到危害的,能够向销售者或许服务者要求补偿。展销会完毕或许货台租借期满后,也能够向展销会的举行者、货台的租借者要求补偿。展销会的举行者、货台的租借者补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许服务者追偿。
第三十九条 顾客因经营者使用虚伪广告供给产品或许服务,其合法权益遭到危害的,能够向经营者要求补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伪广告的,顾客能够恳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办。广告的经营者不能供给经营者的实在称号、地址的,应当承当补偿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