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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据规则对保险理赔取证的影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4 07:04
       2002年4月,深圳某区法院受理了一同机动车辆稳妥合同纠纷案子,案情简述为:沈华运送公司(下称原告)于2001年10月同某稳妥公司(下称被告)缔结机动车辆稳妥合同(为根本险附加盗抢险),被稳妥车辆厂牌类型为“春风”、牌证号码为粤B21353、发起机号为2863,稳妥期限为一年,稳妥金额为10万元,并支付了稳妥费。2001年12月,被告依据原告请求,向原告出具改变稳妥车辆的批单,载明上述车辆类型改变为“江淮”,车牌号码改变为粤B20508,但未记载修改投保车辆的发起机号码。2002年1月18日,案外人王明森向公安机关报案,称于2002年1月17日夜失窃一辆货运车,该车类型为江淮352,车牌号码为粤B20508。2002年4月20日,原告向被告索赔,填具出险车辆车牌为粤B20508的报告单和丢掉清单、权益转让书,并于4月21日起,连续供给稳妥凭据、车辆买卖收据、江淮135类型车辆行使证、机动车辆作废批阅请求表等索赔依据的资料。请求表的首要内容是,作废车辆的车主是“沈华运送公司”,车辆车牌为粤B20508,车型为江淮352,一起批注该车于2002年1月17日丢掉,刊出车辆档案。因为被告怀疑资料的实在性,2002年5月10日,原告代理人致函被告,称有关索赔资料以此次供给为准,首要有车辆买卖所出具的粤B20508车辆的买卖凭据、公安机关对该车所有权的证明和粤B20508、厂牌类型为江淮352的行使证。被告以为,原告供给虚伪资料,相关依据对立,决议不予赔付。原告遂提起诉讼。原告建议,被告应实行稳妥补偿职责。被告辩称,原告违背诚信准则,合同应当免除,并且,原告在索赔过程中采纳诈骗手法,所供给的购车发票上的购车时刻、金额与现实不符,两张行使证上同一车牌的车辆,类型纷歧,发起机号码和车架号码不同,公安年检印章也纷歧致,因而,被告有权拒赔。法院审理确定:稳妥人拒赔无理,应照单赔付。这一审判结果在稳妥界引起不小的振荡,业内人士开端思考问题的原因。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33号文件,《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下称《新规则》)已于2001年12月6日经过,并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内容便是本文题述的“新依据规则”。《新规则》对诉讼依据资料和举证职责的分配进行了一些新的规则,它的施行将对各商业稳妥公司的理赔作业发生重要影响。题述事例就极具代表含义。《新规则》对稳妥理赔作业影响较大的首要有两个部分,分别为依据的法令特点和举证职责的分配,以下分述之。一、依据的法令特点讨论依据的法令特点的意图,便是清晰稳妥人在作出理赔定论时所依据的资料具有的法令特征,即什么资料构成法令含义上的依据。依据法令规则,民事依据首要分为七类,即书证、依据、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说、证人证言、鉴定定论和勘验笔录,其间稳妥理赔实务中最常见的是书证和依据。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子现实的依据。稳妥实务中常见的书证有稳妥单、稳妥费专用发票、交游信件、机动车辆失窃证明、索赔请求书等。依据是以其存在、外部特征或自身固有特点反映案子现实的依据。受损的稳妥标的或许部件、车辆钥匙等归于依据。1、依据资料的实在性。依据资料的实在性首要分为两个方面,即资料是否是原件或许原物,复印件、复制品是否与原件、原物一致和资料的内容是否实在。依据《新规则》,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供给依据,应当供给原件或原物。如需自己保存原件、原物或许供给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能够供给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许复制品。人民法院查询收据的依据能够是原件原物以及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若是复印件复制品,应核对无误,并在查询笔录中阐明来历和取证状况。不实在或许无法确定实在性的资料不得作为确定案子现实的依据,比方: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和存在疑点的视听资料。 所以,在稳妥理赔取证实务中,稳妥人应要求被稳妥人供给的索赔资料是原件或许原物,若属复制件或复制品,应当由两边承认与原件或原物无异,比方对事故现场和受损物品拍照的相片,被稳妥人应当对其来历、实在性加以阐明,并签字盖章承认其与原件或许原物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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