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8 18:00
精力危害补偿一直是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重视的热门和难点,也是对我国相关法令和法规进行反思的研究课题。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对此进行了准则性的规则:“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遭到危害的,有权要求中止危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能够要求补偿丢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遭到危害的,适用前款规则。”这是我国初次关于精力危害补偿制度的有关规则,是我国民事立法上的一大打破。从规则来看:精力危害补偿适用规模的规则还不全面、详细,维护规模显得过窄,许多案子中当事人精力危害补偿恳求能否得到支撑的问题,由于缺少清晰的法令根据而未能得到妥善处理,这显着不符合现代社会的法制要求。因而,补偿我国精力危害补偿制度的立法缺点,逐渐扩展精力危害补偿规模,已成为一种必定的趋势。一、精力危害补偿制度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精力危害补偿制度,是指民事主体的人身权遭受不法危害时,对其非产业上危害给予金钱补偿的法令制度。它是民法中危害补偿法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世界各国的立法来看,精力危害补偿一般只针对自然人的人身权遭到危害的景象,即立法上严厉约束精力危害补偿的适用规模,而将其与对人身权的特别维护直接联络在一起。有鉴于此,笔者以为精力危害的概念应当包含以下几层含义:榜首,自然人的人身权(包含人格权和特定的身份权)遭到危害;第二,由此而形成自然人除产业丢失以外的非产业上危害;第三,此种非产业上危害不能以金钱来加以计量,但能够经过金钱补偿取得慰籍和心思满足,也能够经过纯精力的方式(如赔礼道歉)取得慰籍和心思满足。对这种因人身权遭受危害所形成的非产业上危害(即精力危害)进行民法救助的危害补偿法令制度,便是本文所称的精力危害补偿制度。对精力危害补偿的构成要件,笔者以为,应包含:1、受害人遭受相当严峻的精力痛苦,这是精力危害补偿之现实根底。对细微精力危害之补偿恳求,因“社会人应当承当必要的抵触忍受之理性职责”,可不予支撑。2、受害人遭受的精力痛苦与加害人的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是精力危害补偿的理性根底。3、加害人对危害行为之发作具有严重过失或成心。4、致害行为违背法令或许没有合法的存续根据,且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或严峻的不道德。 二、我国精力危害民事补偿制度的缺点 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用一种极端不显着的表述有极限、有分寸地规则了一种补偿性的精力危害补偿制度。该条规则:“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遭到危害的,有权要求中止危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能够要求补偿丢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遭到危害的,适用前款规则。”一般以为,《民法通则》的该条规则是我国民法建立精力危害补偿制度的标志。虽然该规则比较含糊,且简单引发学理界的争辩,但自《民法通则》收效以来的持久实践无疑现已标明,该规则所建立的这种有极限、有分寸的精力危害补偿制度在处理我国涉精力危害补偿案以及维护人们的精力健康等方面仍是起到了显着效果的。例如,1988年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被称为我国建国以来榜首起给予精力危害补偿案子的王应发诉作家刘真、《女子文学》、《文论月刊》等被告案以及1992年李谷一诉河南省南阳市《声屏晚报》及该报记者汤生午案等几起闻名的精力危害补偿案,便都是在这一时期审理的,《民法通则》的上述规则无疑为这些案子的审理供给了根本的法令根据。在《民法通则》的上述规则之外,为了进一步清晰精力危害补偿问题,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8月7日发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子若干问题的回答》第10条又清晰规则:“公民、法人因名誉权遭到危害要求补偿的,侵权人应补偿侵权行为形成的经济丢失;公民并提出精力危害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危害人的差错程度,侵权行为的详细情节,给受害人形成的结果等状况裁夺。”该《解说》成为我国民事司法解说的一大打破。另一方面咱们也须看到,与某些发达国家如美国、德国、日本等比较,我国《民法通则》(包含1993年的上述《解说》)所建立的上述精力危害补偿制度无疑仍是存在严重短缺的。由于这种精力危害补偿制度首要侧重于对被侵权人所遭受的丢失进行补偿,而不具有惩罚性,与单纯惩罚性或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的精力补偿制度比较,这种精力危害补偿制度显着难以达到充沛维护受害人的意图,甚至在某些时分连最起码的、给予被侵权人一个满足说法的效果都达不到。不仅如此,这种补偿制度显着也难以起到防备胶葛和削减危害以保持杰出社会次序的效果,而“法令标准次序的意图不在于只是将其作为处理胶葛、补偿丢失的东西,而是最大极限地削减胶葛和危害的发作……”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2001年2月26日第1161次会议上经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民事侵权精力危害补偿职责准则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解说》),对我国精力危害补偿的诸方面问题再次做了详细的解说。该解说部分吸纳了现代惩罚性补偿制度的理念,在相当程度上摆脱了我国传统民法理论的捆绑,拓宽了我国精力危害补偿的规模和范畴,“是近年来最有含义的一个关于民法方面的司法解说”,也是我国民法范畴的又一个严重打破。不过,令人遗憾的是,该《解说》虽然有许多打破,但却仍旧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缺乏:一是该《解说》清晰、断然地否定了法人的精力危害补偿恳求权。二是精力危害补偿以客观上形成严峻结果为要件。《解说》第8条规则:“因侵权致人精力危害,但未形成严峻结果,受害人恳求补偿精力危害的,一般不予支撑,……”。这标明,在我国,精力危害补偿是以客观上形成严峻结果为要件的。假设侵权行为人没有在客观上形成所谓的“严峻结果”,则即便其施行了侵权行为,也不要求其对受害人的精力危害承当补偿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