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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2 19:24
公安机关、检察院、人民法院是我国三大司法机关、对保护我国依法治国、保护公民身份和产业安全具有重要的运用,一起也是冲击违法犯罪的首要机关,那么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责任是怎样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一、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责任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是行政执法机关,担负着保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重担。公安机关是刑事诉讼中的侦办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首要职权有:
(1)依法决议立案侦办和吊销案子;
(2)有权进行勘验、查看、搜寻、扣押、判定、通缉、讯问犯罪嫌疑人、问询证人和被害人等活动;
(3)依法采纳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等强制办法;
(4)履行拘捕,并担任对在押犯罪嫌疑人的看守;
(5)对侦办终结的案子提出申述定见;
(6)对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拘捕或许不申述的决议要求复议或许提请复核;
(7)对判处控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履行的罪犯依法履行、监督和查询。
二、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责任
民检察院是国家的专门法令监督机关,是国家的仅有公诉机关,也是行使侦办权的国家机关之一,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案子的控诉权。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监督权、公诉权和侦办权,详细为:
(1)依法对其直接受理的刑事案子立案侦办,并有权适用强制办法;
(2)但凡需求拘捕犯罪嫌疑人的,除人民法院直接决议拘捕的案子以外,一概由查看机关同意或决议;
(3)对以为需求补充侦办的案子有权决议补充侦办;
(4)凡需求提起公诉的案子均由人民检察院查看决议;
(5)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办活动以及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6)对各种收效的刑事判定和裁决的履行情况和监狱等履行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以及对人民法院弛刑、假释的裁决是否正确实施监督。
人民检察院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当地各级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构成。当地各级人民检察院包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县、县级市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三、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责任
1.依法受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公诉案子,对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
2.依法直接受理刑事自诉案子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子,对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
3.在审判活动中,有权决议对被告人采纳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拘捕办法;
4.在审判活动中,为查询、核实依据,有权进行勘验、查看、扣押、判定和查询、冻住;
5.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子中,必要的时分能够查封,扣押被告人的产业;
6.依法掌管和指挥审判活动,对违背法庭次序的人,有权予以正告阻止,强行带出法庭,罚款、拘留,直至追查刑事责任;
7.对收效的判定、裁决,依法交给履行机关履行;对罚金、没收产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由法院履行的判定,有权直接履行;
8.对确有过错的收效判定,依法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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