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侵犯人身自由权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7 00:54
原告甲与被告乙系同父异母的兄弟,其父1995年逝世后,原、被告一起将其父骨灰盒安放在火葬厂的灵堂里。2001年某日,被告在未与原告洽谈的情况下,私自将其父骨灰盒从灵堂移走并躲藏,不让原告知道安放地址,原告无法对其父进行仰视、祭祀,经屡次洽谈未果。原告以其仰视、祭祀权力遭到侵略,精力遭受了苦楚为由,申述到法院,要求被告将其父骨灰盒放回原处,并补偿精力损失费。
针对原告的恳求,本案在立案时争议较大,多数人以为仰视、祭祀权力在我国法令、法规中,没有明文规则,受理此案与法无据。但一起又注意到不受理此案,原告的仰视、祭祀利益无法完成,且仰视、祭祀权力是我国长期以来的传统习俗,理应遭到尊重和维护。所以呈现两种定见:一是本案案由应定为侵略声誉权;第二种定见以为本案应定为侵略人身自在权。笔者以为此案应为侵略人身自在权更为稳当。
一、该案的恳求权根底
该案适用的侵权类型应为,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10日出台的《关于确认民事侵权精力危害补偿职责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称“司法解说”)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侵略人身自在权。司法解说第一条第一款列举了品格权力遭受不合法危害的三种类型:物质品格权、精力品格权和一般品格权。其间作为物质品格权和精力品格权的生命、健康、身体、名字、肖像、声誉和荣誉权,已在《民法通则》中得到必定。只需上述品格权遭到危害,就可要求侵权人承当相应的民事职责,包括消除影响,恢复声誉,赔礼道歉乃至于恳求补偿损失。可是作为一般品格权的品格尊严权和人身自在权是一种较为笼统的概念,《民法通则》中并没有将自在权作为一项根本的品格权规则下来,而《司法解说》依据《宪法》第37条规则的公民人身自在不受侵略,将一个根本的法令价值经过价值弥补的办法完成向民事权力的转化,即民法的宪法化。从而为笼统的一般品格权供给了恳求权根底。弥补了民法缝隙。本案法令依据亦在于此。
二、侵略人身自在权的特征
为什么说本案中侵略的是人身自在权呢?人身自在权即非详细的品格权,它所维护的规模不仅仅是身体的自在,这儿应把它理解为两个方面的意义,一个是身体的自在;其二是毅力的自在或叫意思的自在。身体自在权也称作运动的自在权,是指公民依照自己的毅力和利益,在法令规则的规模内作为和不作为的权力,身体自在权所包括的是公民自在支配自己外在身体运动的权力。不合法约束或掠夺公民的身体自在,即为侵权行为。而毅力的自在亦称为精力的自在权。在现代社会,公民依照自己的毅力和利益从事合理的思想活动,调查社会现象,是进行合理的民事活动的条件,法令应予以保证。因而,精力自在权是公民依照自在的毅力和利益,在法令规则的规模内自主思想的权力。侵略人身自在权在客观上表现为,公民依照自己毅力和利益进行思想和举动状况的改动,侵权行为作用于受害人,使受害人的行为、思想的自在状况遭到了危害。在详细案子中应表现为:有危害人身自在权的客观现实、行为人的片面差错、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及侵权行为与危害现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本案的详细分析
本案中,被告私自移走父亲的骨灰盒予以躲藏的行为,首要侵略了同父异母之兄-----原告对父亲的的仰视、祭祀的利益,使原告不能依照自己的毅力和行为去到达寄予哀思的希望和意图。这种举动和毅力的自在便是因被告的行为而损失的,是被告侵权危害现实的直接成果;其次被告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他违反了宪法所规则的关于公民人身自在权的维护以及行使自在和权力不得危害其他公民合法自在和权力;其三被告在片面上存在差错,被告在未与原告洽谈的情况下,移走其父亲的骨灰盒并躲藏,无非是想与自已的母亲合葬或成心不让原告仰视、祭祀,明显存在成心。现实上被告在行使自己自在权的时分,一起侵略了原告的自在和利益,给原告形成精力上的苦楚和伤口。因而,被告的行为具有了侵权民事职责的构成要件。应定性为侵略了原告的人身自在权。
四、关于承当民事职责的方法和补偿数额的确定
在《司法解说》中,关于因侵权致人精力危害的,未形成严峻结果,受害人恳求补偿精力危害的,一般不予支撑。但人民法院能够依据景象判令侵权人中止危害等。假如形成严峻结果的,除了判令侵权人中止危害外,还能够依据受害人一方的恳求判令相应的精力危害抚慰金。这种精力危害结果是否严峻,一般以其心思和生理的感受性为根底,当然在这儿给予了法官必定的裁量权,故适用时要稳重、从严,需求法官以咱们社会的根本价值和道德观念作为规范来衡量。
针对原告的恳求,本案在立案时争议较大,多数人以为仰视、祭祀权力在我国法令、法规中,没有明文规则,受理此案与法无据。但一起又注意到不受理此案,原告的仰视、祭祀利益无法完成,且仰视、祭祀权力是我国长期以来的传统习俗,理应遭到尊重和维护。所以呈现两种定见:一是本案案由应定为侵略声誉权;第二种定见以为本案应定为侵略人身自在权。笔者以为此案应为侵略人身自在权更为稳当。
一、该案的恳求权根底
该案适用的侵权类型应为,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10日出台的《关于确认民事侵权精力危害补偿职责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称“司法解说”)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侵略人身自在权。司法解说第一条第一款列举了品格权力遭受不合法危害的三种类型:物质品格权、精力品格权和一般品格权。其间作为物质品格权和精力品格权的生命、健康、身体、名字、肖像、声誉和荣誉权,已在《民法通则》中得到必定。只需上述品格权遭到危害,就可要求侵权人承当相应的民事职责,包括消除影响,恢复声誉,赔礼道歉乃至于恳求补偿损失。可是作为一般品格权的品格尊严权和人身自在权是一种较为笼统的概念,《民法通则》中并没有将自在权作为一项根本的品格权规则下来,而《司法解说》依据《宪法》第37条规则的公民人身自在不受侵略,将一个根本的法令价值经过价值弥补的办法完成向民事权力的转化,即民法的宪法化。从而为笼统的一般品格权供给了恳求权根底。弥补了民法缝隙。本案法令依据亦在于此。
二、侵略人身自在权的特征
为什么说本案中侵略的是人身自在权呢?人身自在权即非详细的品格权,它所维护的规模不仅仅是身体的自在,这儿应把它理解为两个方面的意义,一个是身体的自在;其二是毅力的自在或叫意思的自在。身体自在权也称作运动的自在权,是指公民依照自己的毅力和利益,在法令规则的规模内作为和不作为的权力,身体自在权所包括的是公民自在支配自己外在身体运动的权力。不合法约束或掠夺公民的身体自在,即为侵权行为。而毅力的自在亦称为精力的自在权。在现代社会,公民依照自己的毅力和利益从事合理的思想活动,调查社会现象,是进行合理的民事活动的条件,法令应予以保证。因而,精力自在权是公民依照自在的毅力和利益,在法令规则的规模内自主思想的权力。侵略人身自在权在客观上表现为,公民依照自己毅力和利益进行思想和举动状况的改动,侵权行为作用于受害人,使受害人的行为、思想的自在状况遭到了危害。在详细案子中应表现为:有危害人身自在权的客观现实、行为人的片面差错、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及侵权行为与危害现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本案的详细分析
本案中,被告私自移走父亲的骨灰盒予以躲藏的行为,首要侵略了同父异母之兄-----原告对父亲的的仰视、祭祀的利益,使原告不能依照自己的毅力和行为去到达寄予哀思的希望和意图。这种举动和毅力的自在便是因被告的行为而损失的,是被告侵权危害现实的直接成果;其次被告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他违反了宪法所规则的关于公民人身自在权的维护以及行使自在和权力不得危害其他公民合法自在和权力;其三被告在片面上存在差错,被告在未与原告洽谈的情况下,移走其父亲的骨灰盒并躲藏,无非是想与自已的母亲合葬或成心不让原告仰视、祭祀,明显存在成心。现实上被告在行使自己自在权的时分,一起侵略了原告的自在和利益,给原告形成精力上的苦楚和伤口。因而,被告的行为具有了侵权民事职责的构成要件。应定性为侵略了原告的人身自在权。
四、关于承当民事职责的方法和补偿数额的确定
在《司法解说》中,关于因侵权致人精力危害的,未形成严峻结果,受害人恳求补偿精力危害的,一般不予支撑。但人民法院能够依据景象判令侵权人中止危害等。假如形成严峻结果的,除了判令侵权人中止危害外,还能够依据受害人一方的恳求判令相应的精力危害抚慰金。这种精力危害结果是否严峻,一般以其心思和生理的感受性为根底,当然在这儿给予了法官必定的裁量权,故适用时要稳重、从严,需求法官以咱们社会的根本价值和道德观念作为规范来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