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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兼并后原有债务如何承担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8 01:39
企业吞并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好,由一家企业以支付现金、股票或承当债款等多种方法获得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损失法人资格,或两家企业的财物重新组合,树立一个新企业,原各家企业损失法人资格的行为。企业吞并包含吸收型吞并、新设型吞并、收买控股型吞并。
所谓吸收型吞并是一企业用现金、股票买断另一企业产权或承当债款获得另一企业产权,完成对另一企业财物彻底吸收的行为。企业被吸收吞并,债款也应随企业财物变化,因而被吞并企业的债款理应由吞并方承当。可是企业进行吸收吞并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布告告诉了债款人,假如债款人在布告期内申报了被吞并企业原财物管理人(出资人)隐秘或遗失的债款,则应由吞并方对该债款承当职责,吞并方可向被吞并企业财物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假如债款人在布告期内未申报过被吞并企业原财物管理人隐秘或遗失的债款,则应由被吞并企业原财物管理人对该债款承当职责,吞并企业不承当职责。
所谓新设型吞并是一企业与另一企业的财物重新组合,树立一个新企业,完成两企业财物吞并的行为。新设型企业吞并,原企业债款已随企业财物重组变化,故应由新设吞并后的企业法人承当。所谓收买控股型吞并是一企业收买了另一企业大部分产权完成对该企业控股吞并的行为。被控股企业原有债款,留传在被控股企业界,就由被控股企业自己承当;可是因控股企业抽逃了被控股企业资金导致被控股企业无力偿还债款,则应由控股企业对被控股企业原有债款承当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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