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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承租人有没有优先购买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30 07:03
次承租人,是指承租人依照租借合同约好,或许获得租借人的赞同,将房子租借给别人的第三人。我国法令规则,承租人是享有优先购买权的,那么,次承租人有没有优先购买权呢?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优先购买权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租借人出卖租借房子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要告诉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平等条件优先购买权力。次承租人作为承租人的一种,为了维护其生存权,满意优先购买权条件的,也是享有优先购买权的。
一般的优先购买权条件
一、承租人与租借人之间有必要存在合法有用的租借合同。
因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由承租人与租借人之间合法有用的租借合同而派生的一项民事权力,是在租借人租借物上附加的一项合法担负,因而,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有必要以合法有用的租借合同为前提条件。假如租借合同不成立、无效或因实行期限届满而停止,则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二、承租人只能在平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是依照等价有偿的准则,在平等条件下购买租借人的租借物,而不是以优于第三人的购买条件购买租借物,在非与第三人平等条件下,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三、承租人有必要在必定的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所谓优先,主要是指时刻上的优先。在条件平等时,只要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抛弃优先购买权后,租借人才能将租借物卖给第三人。为了保证买卖安全,促进正常产业流通,有用地维护租借合同两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国法令均规则,承租人的这种优先购买权有必要在必定的期限内行使。这一期限首先应限定在租借合同有用期内,其次应限定在租借合同有用期内的必定时期
优先购买权的破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乡镇房子租借合同纠纷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24条的规则,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承租人建议优先购买房子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1、 房子共有权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2、 租借人将房子出卖给近亲属;
3、 租借人实行告诉责任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清晰表明购买的;
4、 第三人好心购买租借房子并已经处理登记手续的。
租借人出卖租借房子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要告诉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平等条件优先购买权力。次承租人作为承租人的一种,为了维护其生存权,满意优先购买权条件的,也是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假如你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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