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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对收养关系规定的条件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6 05:20

依据《收养法》第20条的规则:“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和本法规则的收养行为无法令效力。”“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承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令效力。”
《民法通则》第55条规则:“民事法令行为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才干;
(二)意思表明实在;
(三)不违背法令或许社会公共利益”。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才干”是指收养行为的两边当事人——收养人和送养人具有能判别自己行为结果的才干和沉着地、审慎地处理自己业务的才干。
“意思表明实在”是指收养行为两边当事人关于收养和送养的意思表明是实在的,是反映心里希望和实在志愿的。
“不违背法令或许社会公共利益”是指两边当事人的行为不得有违背我国法令、法规或许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状况。
《收养法》对收养联系规则的条件是:
(l)收养人应具有的条件;
(2)送养人应具有的条件;
(3)被送养人应具有的条件;
(4)实行法定手续
(以上四条参照前述)。
一个收养联系的建立,有必要一起具有《民法通则》和《收养法》的有关规则,才是合法、有用的,才干得到法令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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