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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户口未必能获拆迁补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4 21:49

案由:郭老先生承租本市公房一间,面积约30平方米,内有自己、大儿子和外孙三个户口。2004年12月,郭老先生的大女儿将户口迁入此处;2005年6月10日,二儿子也将户口迁入该房;外孙于2006年5月和上海籍人小李收取了成婚证;本年6月1日,动迁单位发布了动迁布告。郭老先生想知道,家中的这些户口是否都可获得拆迁补偿?
律师观念:房子拆迁安顿,有钱银补偿、价值规范房子互换和面积规范房子互换三种方式。像郭老先生这种公房挑选钱银补偿的,拆迁的补偿金钱应归承租人(即郭老先生)和同住人共有。依据上海市房地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子拆迁办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解说,“同住人是指在被拆迁房子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在该房子处已实践寓居日子一年以上(特殊情况在外),且本市无其他住宅或许虽有其它住宅但寓居困难的人。成婚、出世能够不受上述寓居一年和他处有无住宅条件的约束。”现二儿子尽管于2005年6月将户口迁入此处,但到拆迁布告发布之日尚缺乏一年,且不在此实践日子寓居,因而不属于同住人。小李有本市户口,成婚后只需寓居在本房子内,一般认为是同住人,但依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子动拆迁补偿款切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回答》,“已在本市他处公有房子拆迁中获得钱银补偿款的,不能被视为同住人,无权分得公有寓居房子拆迁钱银补偿款。”小李因1996年在自己家庭公有房子拆迁中现已获得补偿,所以此次无权获得分配补偿。大女儿的户口在此处现已超越一年,但不实践寓居,一般不属于同住人,但是依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子动拆迁补偿款切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回答》,“在被拆迁公有寓居房子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对立、寓居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子住,他处也未获得福利性房子的也能够视为同住人。”所以郭老先生作为承租人,大儿子、外孙作为同住人能够分配拆迁补偿,大女儿也能够视为同住人参加分配,二儿子和小李不能参加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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