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身保险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1 16:14
据《稳妥法》第51条规则,人身稳妥是以人的寿数和身体为稳妥标的的稳妥。人身稳妥包含人寿稳妥、人身意外损伤稳妥和医疗(健康)稳妥。这些都是与公民切身利益最为亲近的险种。
人寿稳妥是以人的生命为稳妥目标,人的生计或逝世为给付稳妥金条件的稳妥,也称“生命稳妥”或“寿险”。寿险可分为逝世稳妥,定时生计稳妥、分身稳妥和年金稳妥。后两种是较为遍及的险种。寿险具有长时间性、储蓄性等特色,很受社会欢迎。
意外损伤稳妥是以被稳妥人因遭意外损伤形成逝世或残废为给付稳妥金条件的稳妥。稳妥期限一般不超越一年。
医疗(健康)稳妥是以被稳妥人的身体为稳妥目标,当被稳妥人因疾病或意外损伤医治时,稳妥人给予承当医疗费用的稳妥。有时作为人身意外险的附加险投保,有时独自承保,稳妥期限一般为一年。
由于人身稳妥与财产稳妥具有彻底不同的性质,所以在投保时应留意以下问题。
(l)人身稳妥的稳妥标的的价值不能用钱银反映。由于人身稳妥的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不管从科学视点仍是从世界稳妥常规,均不能以钱银单位直接标定人的身体某一部位或生命的价值,因而人身稳妥选用定额稳妥办法,而不存在定值与不定值稳妥办法。人身稳妥中的稳妥金给付,事实上是一种约好给付,它不标明被稳妥人受伤、致残的某一部位实在的价值,也不标明人的生命的实在价值。
(2)人身稳妥合同是给付性合同,不适用“补偿准则”及派生的分摊准则和代位准则。人身稳妥中,由于稳妥标的的价值难以用钱银单位衡量,不适用于“危害补偿学说”,因而也不适用于“补偿准则”及分摊准则和代位准则。因而人身稳妥的投保人能够投保多种、多份人身稳妥,能够从稳妥人和其他有关的关系人处得到多重补偿,而稳妥人不得享有代位追偿权。如在“航空人身意外损伤险”的赔付中,被稳妥人或获益人既能够从承运人(航空公司)处得到补偿,还能够从稳妥人处得到补偿。若买两份“航空人身意外险”还能够获得两层补偿。
(3)人身稳妥中稳妥法律关系主体呈多样化。在财产稳妥中,投保人、被稳妥人往往是同一人,稳妥法律关系主体相对简略。人身稳妥中,投保人、被稳妥人、获益人往往不是同一人,合同主体相对杂乱。有或许是同一人,如投保人为自己利益投保,稳妥事情发生后致残的状况;有或许是分属两人,如投保人为自己利益投保,稳妥事情发生后逝世的状况;还有或许分属三人,如投保人为别人利益投保,自己又非获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状况。不管怎样,《稳妥法》规则投保人有必要具有稳妥利益,第52条详细列明晰投保人具有稳妥利益的目标的规模,一起标明法人、自然人都可为投保人,但被稳妥人有必要是自然人。
(4)人身稳妥有许多不同于财产稳妥的特别条款,如:
①年纪误告条款。依据《稳妥法》第53条规则,投保人申报的被稳妥人年纪不实在,而且其实在年纪不符合合同约好的年纪约束的,稳妥人能够免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交还稳妥费,但为了约束稳妥人乱用由于年纪误告免除合同的权力,《稳妥法》又规则,自合同建立之日起逾二年的在外。这一条款也称“不行争”或“不行抗辩条款”。该法条还相应规则了声明年纪不实在影响稳妥费收缴的处理办法。
②交纳稳妥费条款。投保人交纳稳妥费是投保人的法定职责之一,在人身稳妥中尤甚,由于它是稳妥合同收效的前提条件。《稳妥法》第56、第57、第58、第59、第68条触及的是人身稳妥的宽限期条款和间断、复效条款,别离规则了人身稳妥中投保人交纳稳妥费的办法、因稳妥费发生的合同间断、复效、合同免除的退费处理以及稳妥人对稳妥费付出恳求的约束等。
③对投保逝世人身稳妥有适当严厉的约束。《稳妥法》对以逝世为稳妥金给付条件的稳妥合同的缔结、收效、转让或质押作了严厉规则。第54条规则,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逝世稳妥,稳妥人也不得承保;第55条又规则,逝世稳妥合同,未经被稳妥人书面赞同并认可稳妥金额的,合同无效。未经被稳妥人书面赞同,不得转让或许质押。但爸爸妈妈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稳妥,不受此限。
④获益人由被稳妥人或投保人指定条款。在人身稳妥中,获益人与被稳妥人一般为两人,而人身稳妥的稳妥标的又是人的生命和身体,为避免道德风险;有必要由被稳妥人亲身指定获益人,或经被稳妥人赞同的投保人指定获益人,以保证被稳妥人的切身利益。《稳妥法》第60条规则,人身稳妥的获益人由被稳妥人或许投保人指定。但投保人指定也须经被稳妥人赞同。若被稳妥人为非彻底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由其监护人指定获益人。第61条规则,获益人的人数能够为一人或数人,获益次序和比例由被稳妥人或投保人指定。第62条规则,被稳妥人能够改变获益人,投保人改变获益人须经被稳妥人赞同。改变获益人均须告诉稳妥人作批注。第63条规则,假如被稳妥人没有指定获益人,或获益人先于被稳妥人逝世,又无其他获益人,或获益人依法损失或抛弃获益权,又无其他获益人,被稳妥人逝世后其稳妥金作为遗产给付其法定继承人。
⑤成心行为及自杀条款。依据《稳妥法》第64条、第66条规则,投保人、获益人成心形成被稳妥人逝世、伤疾或许疾病,或被稳妥人成心犯罪导致其本身伤残或许逝世的,稳妥人一概不承当给付稳妥金职责。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稳妥费的,稳妥人依据合同约好交还稳妥单的现金价值。获益人的成心行为导致损失获益权。第65条规则,以逝世为给付稳妥金条件的合同,被稳妥人自杀的,稳妥人不承当给付稳妥金的职责,但对已付出的稳妥费依照稳妥单交还其现金价值。若该合同建立起满二年,稳妥人仍能够依照合同给付稳妥金。
(5)人寿稳妥的索赔时效不同于财产稳妥及短期人身险。依据《稳妥法》第26条规则,寿险(长时间人身稳妥)的索赔时效为5年,寿险以外的短期人身险同财产险的索赔时效相同,均为2年。
综上所述,人身稳妥是定额稳妥,人身稳妥合同是给付性合同、人身稳妥合同主体多样化及人身稳妥的特别条款、索赔的时效许多问题,都是投保人在投保人身稳妥时需求了解和把握的重要问题。
人寿稳妥是以人的生命为稳妥目标,人的生计或逝世为给付稳妥金条件的稳妥,也称“生命稳妥”或“寿险”。寿险可分为逝世稳妥,定时生计稳妥、分身稳妥和年金稳妥。后两种是较为遍及的险种。寿险具有长时间性、储蓄性等特色,很受社会欢迎。
意外损伤稳妥是以被稳妥人因遭意外损伤形成逝世或残废为给付稳妥金条件的稳妥。稳妥期限一般不超越一年。
医疗(健康)稳妥是以被稳妥人的身体为稳妥目标,当被稳妥人因疾病或意外损伤医治时,稳妥人给予承当医疗费用的稳妥。有时作为人身意外险的附加险投保,有时独自承保,稳妥期限一般为一年。
由于人身稳妥与财产稳妥具有彻底不同的性质,所以在投保时应留意以下问题。
(l)人身稳妥的稳妥标的的价值不能用钱银反映。由于人身稳妥的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不管从科学视点仍是从世界稳妥常规,均不能以钱银单位直接标定人的身体某一部位或生命的价值,因而人身稳妥选用定额稳妥办法,而不存在定值与不定值稳妥办法。人身稳妥中的稳妥金给付,事实上是一种约好给付,它不标明被稳妥人受伤、致残的某一部位实在的价值,也不标明人的生命的实在价值。
(2)人身稳妥合同是给付性合同,不适用“补偿准则”及派生的分摊准则和代位准则。人身稳妥中,由于稳妥标的的价值难以用钱银单位衡量,不适用于“危害补偿学说”,因而也不适用于“补偿准则”及分摊准则和代位准则。因而人身稳妥的投保人能够投保多种、多份人身稳妥,能够从稳妥人和其他有关的关系人处得到多重补偿,而稳妥人不得享有代位追偿权。如在“航空人身意外损伤险”的赔付中,被稳妥人或获益人既能够从承运人(航空公司)处得到补偿,还能够从稳妥人处得到补偿。若买两份“航空人身意外险”还能够获得两层补偿。
(3)人身稳妥中稳妥法律关系主体呈多样化。在财产稳妥中,投保人、被稳妥人往往是同一人,稳妥法律关系主体相对简略。人身稳妥中,投保人、被稳妥人、获益人往往不是同一人,合同主体相对杂乱。有或许是同一人,如投保人为自己利益投保,稳妥事情发生后致残的状况;有或许是分属两人,如投保人为自己利益投保,稳妥事情发生后逝世的状况;还有或许分属三人,如投保人为别人利益投保,自己又非获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状况。不管怎样,《稳妥法》规则投保人有必要具有稳妥利益,第52条详细列明晰投保人具有稳妥利益的目标的规模,一起标明法人、自然人都可为投保人,但被稳妥人有必要是自然人。
(4)人身稳妥有许多不同于财产稳妥的特别条款,如:
①年纪误告条款。依据《稳妥法》第53条规则,投保人申报的被稳妥人年纪不实在,而且其实在年纪不符合合同约好的年纪约束的,稳妥人能够免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交还稳妥费,但为了约束稳妥人乱用由于年纪误告免除合同的权力,《稳妥法》又规则,自合同建立之日起逾二年的在外。这一条款也称“不行争”或“不行抗辩条款”。该法条还相应规则了声明年纪不实在影响稳妥费收缴的处理办法。
②交纳稳妥费条款。投保人交纳稳妥费是投保人的法定职责之一,在人身稳妥中尤甚,由于它是稳妥合同收效的前提条件。《稳妥法》第56、第57、第58、第59、第68条触及的是人身稳妥的宽限期条款和间断、复效条款,别离规则了人身稳妥中投保人交纳稳妥费的办法、因稳妥费发生的合同间断、复效、合同免除的退费处理以及稳妥人对稳妥费付出恳求的约束等。
③对投保逝世人身稳妥有适当严厉的约束。《稳妥法》对以逝世为稳妥金给付条件的稳妥合同的缔结、收效、转让或质押作了严厉规则。第54条规则,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逝世稳妥,稳妥人也不得承保;第55条又规则,逝世稳妥合同,未经被稳妥人书面赞同并认可稳妥金额的,合同无效。未经被稳妥人书面赞同,不得转让或许质押。但爸爸妈妈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稳妥,不受此限。
④获益人由被稳妥人或投保人指定条款。在人身稳妥中,获益人与被稳妥人一般为两人,而人身稳妥的稳妥标的又是人的生命和身体,为避免道德风险;有必要由被稳妥人亲身指定获益人,或经被稳妥人赞同的投保人指定获益人,以保证被稳妥人的切身利益。《稳妥法》第60条规则,人身稳妥的获益人由被稳妥人或许投保人指定。但投保人指定也须经被稳妥人赞同。若被稳妥人为非彻底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由其监护人指定获益人。第61条规则,获益人的人数能够为一人或数人,获益次序和比例由被稳妥人或投保人指定。第62条规则,被稳妥人能够改变获益人,投保人改变获益人须经被稳妥人赞同。改变获益人均须告诉稳妥人作批注。第63条规则,假如被稳妥人没有指定获益人,或获益人先于被稳妥人逝世,又无其他获益人,或获益人依法损失或抛弃获益权,又无其他获益人,被稳妥人逝世后其稳妥金作为遗产给付其法定继承人。
⑤成心行为及自杀条款。依据《稳妥法》第64条、第66条规则,投保人、获益人成心形成被稳妥人逝世、伤疾或许疾病,或被稳妥人成心犯罪导致其本身伤残或许逝世的,稳妥人一概不承当给付稳妥金职责。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稳妥费的,稳妥人依据合同约好交还稳妥单的现金价值。获益人的成心行为导致损失获益权。第65条规则,以逝世为给付稳妥金条件的合同,被稳妥人自杀的,稳妥人不承当给付稳妥金的职责,但对已付出的稳妥费依照稳妥单交还其现金价值。若该合同建立起满二年,稳妥人仍能够依照合同给付稳妥金。
(5)人寿稳妥的索赔时效不同于财产稳妥及短期人身险。依据《稳妥法》第26条规则,寿险(长时间人身稳妥)的索赔时效为5年,寿险以外的短期人身险同财产险的索赔时效相同,均为2年。
综上所述,人身稳妥是定额稳妥,人身稳妥合同是给付性合同、人身稳妥合同主体多样化及人身稳妥的特别条款、索赔的时效许多问题,都是投保人在投保人身稳妥时需求了解和把握的重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