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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律师收费标准(2019年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1 06:26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桂价费〔2013〕4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司法厅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处理实施方法》的告诉
各市、县物价局、司法局:
经充沛听取各方面定见,咱们对2010年11月自治区物价局、司法厅联合下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处理实施方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在此基础上,拟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处理实施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履行。
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司法厅
2013年4月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
律师服务收费处理实施方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保护托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开展和变革委员会、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处理方法》等有关规则,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挂号建立的律师事务所(含省外律师事务地址我区行政区域内挂号建立的分所)为托付人供给法令服务的收费行为。
律师事务所异地供给法令服务,能够履行本方法或许供给法令服务地址地的收费规则,详细由律师事务所与托付人洽谈承认。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从揭露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准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处理,下降法令服务本钱,为托付人供给方便优质的法令服务。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施政府指导价和商场调节价。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供给下列法令服务实施政府指导价:
(一)署理民事诉讼案子(包含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子);
(二)署理行政诉讼案子;
(三)署理国家补偿案子;
(四)为刑事案子犯罪嫌疑人供给法令咨询、署理申述和指控、恳求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署理人;
(五)署理各类诉讼案子的申述。
律师事务所供给其他法令服务的收费实施商场调节价。
第六条 实施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规范由自治区物价局会同自治区司法厅拟定。律师事务所应在规则的收费起伏内,与托付人洽谈承认详细收费规范。
第七条实施商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其详细收费方法和收费规范,由律师事务所与托付人洽谈承认。
律师事务所与托付人洽谈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要素:
(一)消耗的作业时刻;
(二)法令事务的难易程度和需求律师的人数;
(三)当地社会经济开展情况和托付人的承受才能;
(四)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许承当的危险和职责;
(五)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社会诺言和作业水平等。
第八条 律师服务收费能够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纳计件收费、按标的额份额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法。详细收费方法,由律师事务所与托付人洽谈承认。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触及产业联系的法令事务;
按标的额份额收费适用于触及产业联系的法令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悉数法令事务。
第九条计时收费按照一名律师处理法令事务的计费作业时刻承认,处理法令事务需求一名以上律师的,可按律师实践所需的作业时刻承认。
计费作业时刻是律师处理法令事务的实践作业时刻(以小时为单位),包含律师向托付人了解案情、查询取证、查阅檀卷、起草诉讼文书和法令文件,会晤被约束人身自由的人员、出庭、参加调停和处理其它相关的法令事务的时刻。律师到会法庭的计费时刻按实践到会时刻的两倍核算;律师处理法令事务时花费在旅途的时刻(包含前往异地阅卷、查询、会晤被告及出庭的旅途时刻及必要的停留时刻)和复印檀卷材料时刻,以实践所用时刻的一半计时。选用计时收费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托付人出具作业清单。托付人也能够与律师事务所洽谈,对计费作业时刻进行包干。
律师个人的计时收费规范由各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的执业年限、服务才能、社会诺言等要素承认,并在律师事务所内张榜公布。
第十条危险署理是指律师事务所受理事务时,在合同中约好律师服务费与服务成果挂钩,承当或许难以足额收取服务费用的危险,先期派遣律师供给法令服务的行为。
实施危险署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托付人签定危险署理收费合同,详细约好两边应承当的危险职责、收费方法、收费规范或份额以及违约职责等。
实施危险署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好标的额的30%。
第十一条处理触及产业联系的民事案子时,托付人被奉告政府指导价后仍要务实施危险署理的,律师事务所能够实施危险署理收费,但下列景象在外:
(一)婚姻、承继案子;
(二)恳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许最低日子保证待遇的;
(三)恳求给付日子费、抚育费、抚育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补偿的;
(四)恳求付出劳作报酬的等。
第十二条 制止刑事诉讼案子、行政诉讼案子、国家补偿案子以及群体性诉讼案子实施危险署理收费。
第十三条 处理严重、杂乱、疑问案子时,托付人被奉告收费规范后乐意洽谈收费的,律师事务所能够洽谈收费。实施洽谈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托付人签定特别收费条款或协议,清晰托付人已被奉告收费规范并经承认案子严重、杂乱、疑问,以及洽谈承认详细收费数额等。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履行自治区价格主管部分会同自治区司法行政部分拟定的律师服务收费处理方法和收费规范。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事务招待场所或收费地址夺目的方位公示律师服务收费处理方法和收费规范等有关方针根据,自觉承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地址承受托付时,应当向托付人介绍收费方法及收费核算方法,两边洽谈一致后,再与托付人签定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许在托付署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含:收费项目、收费规范、争议标的、收费方法、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法、争议处理方法等内容。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与托付人签定合同后,不得单独改变收费项目或许进步收费数额。确需改变的,律师事务一切必要事前征得托付人的书面赞同。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地址供给法令服务进程中代托付人付出的诉讼费、裁定费、判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材料复(打)印费等,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托付人另行付出。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需求预收办案差旅费的,能够洽谈挑选选用费用包干或报销实践开销两种结算方法。
律师事务所需求预收办案差旅费,应当向托付人供给费用概算,经洽谈一致,由两边签字承认。确需改变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一切必要事前征得托付人的书面赞同。
第二十条 结算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有关费用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托付人供给代其付出的费用和办案差旅费清单及有用凭据。不能供给有用凭据的部分,托付人能够不予付出。两边洽谈一致选用费用包干方法结算的在外。
第二十一条 律师服务费、代托付人付出的费用和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一致收取。除此之外,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托付人收取其他费用。
律师事务所向托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托付人出具税务部分规则的合法收据。
第二十二条因律师差错或其无正当理由要求停止托付联系的,或因托付人差错或其无正当理由要求停止托付联系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补偿事宜,根据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许托付署理合同约好的收费条款处理,没有约好的,根据《合同法》的准则处理。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承受指使承方法令援助案子,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关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契合法令援助规模的公民,律师事务所能够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 因律师服务收费发作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托付人洽谈处理。洽谈不成的,能够提请律师事务所地址地的律师协会、以及司法行政部分和价格主管部分调停处理,也能够恳求裁定或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到当地同级价格主管部分处理《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并承受价格主管部分安排的年度收费审验。
第二十六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分、司法行政部分应当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及服务活动的监督查看。
在查看中发现律师事务一切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分按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则》等,实实施政处分;对违背《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分方法》的行为,由司法行政部分依法实实施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以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能够经过电话、来访、信件等方式,向价格主管部分、司法行政部分或许律师协会告发、投诉。
第二十八条 本方法由自治区物价局会同自治区司法厅担任解说。
第二十九条 本方法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则与本方法不符的,一概废止,以本方法为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规范
一、本收费规范为政府指导价。律师事务所依法供给下列法令服务实施政府指导价:
(一)署理民事诉讼案子(包含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子);
(二)署理行政诉讼案子;
(三)署理国家补偿案子;
(四)为刑事案子犯罪嫌疑人供给法令咨询、署理申述和指控、恳求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署理人;
(五)署理各类诉讼案子的申述。
二、律师事务所应在规则的政府指导价起浮起伏规模内与托付人洽谈承认详细收费规范。
三、计时收费
(一)适用规模:悉数律师服务事项
(二)收费规范:200-2000元/小时
计时收费的时刻承认,按照《广西律师服务收费处理实施方法》第九条相应规则履行。
四、计件收费
(一)适用规模:一般适用于不触及产业联系的法令事务。
(二)收费规范:
1、刑事案子:
(1)侦办阶段:2000-15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2000-15000元
(3)审判阶段:
底层法院审理的案子,2000——20000元/件;
中级法院审理的案子,3000——35000元/件;
高级法院审理的案子,8000——50000元/件;
最高法院审理的案子,30000——150000元/件。
(4)刑事自诉、担任被害人署理人的按上列规范履行。
(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子,参照上述收费规范收取,也可挑选按份额收费,由托付人与律师事务所洽谈承认。
2、民事、行政诉讼和国家补偿案子:
不触及产业:1000-10000元/件
五、按份额收费
(一)适用规模:适用于触及产业联系的民事、行政诉讼和国家补偿案子。
(二)收费规范:
由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洽谈,按下列费率分段累计收取律师服务费,最高不得超越规则的收费份额。
争议标的收费份额
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 费率为5%
每件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10-50万元(含50万元) 费率为4.5%
50-100万元(含100万元)费率为4%
100-500万元(含500万元)费率为3%
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费率为2%
1000万元以上费率为1%
六、署理民事、行政案子申述的收费,按照本规范署理民事、行政案子的收费规则;署理刑事案子申述的收费,按照本规范署理刑事案子的收费规则。
七、律师事务所处理法令援助案子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八、关于经济确有困难,但又不契合法令援助规模的城市居民,如因公受损害恳求补偿的(职责事故在外),恳求奉养、抚育、抚育而日子确有困难的,恳求劳作保险金、抚恤金、救济金、劳工补偿金以及其他特殊情况无力担负律师服务费的,律师事务所应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对非城市居民可按规则的收费规范下浮40%收取。
九、属国家级贫困县、自治区级贫困县(含防城区)的律师事务所,可按规则的收费规范下浮40%收取。在其他县级(不含城区)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可按规则的收费规范下浮30%收取。
十、严重、疑问、杂乱诉讼案子经律师事务所与托付人洽谈一致,能够由两边洽谈承认收费。严重、疑问、杂乱案子的确定规范及相关方法由自治区律师协会另行拟定,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分和自治区司法行政部分存案。
十一、以上各项收费规范是处理诉讼案子一个审级的收费规范,民事、行政案子分为一审、二审、履行和申述再审,刑事案子分为侦办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一审、审判阶段二审和申述再审。
十二、本收费规范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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