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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可否要求受托人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3 12:06
托付人与受托人之间或许存在许多胶葛,比方,在受托人有严重差错或差错并给托付人带来丢失的时分,托付人是否能够要求受托人补偿呢?假如您对此感到困惑的话,那就看看下面由听讼网的小编针对这一问题为您搜集整理的相关材料吧。
事例剖析:受托人将补偿款错交第三人托付人恳求补偿
2000年,原告一切的北沟停车场被拆迁,所获得的拆迁补偿款因其与案外人的欠款胶葛被新沂市人民法院采纳强制措施。原告清偿债务后,尚剩下35000元。2003年1月2日,经案外人闫长明介绍,原告给被告出具授权托付书一份,主要内容为:“市人民法院:请将你院拘留的自己在北沟乡永和饭馆拆迁补偿款除法院已履行的款及费用外,剩下款全权托付张亚代为收取”。2003年1月3日,新沂市人民法院给张亚送达了退款通知。2003年1月6日,被告张亚将涉案拆迁补偿款35000元从新沂市人民法院予以收取。2004年头,原、被告就收取补偿款的问题发生争执,被告通知原告此款已被其交付给了闫长明。原告认为是其自己将授权托付书交给的被告,两边曾口头约好被告收取金钱后向原告付出,并未约好给闫长明。被告建议托付书是闫长明转交的,口头约好不存在,是闫长明给的授权托付书,其并不知道原告,谁给的托付书款就该给谁。
法院判定:原告要求其给付补偿款的恳求理由建立
原告以书面方法托付被告到法院收取退款,该托付领款行为,并不违背法令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合法有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条规则:“受托人处理托付业务获得的产业,应当转交给托付人。”被告张亚以自己的实践行为承受了原告所托的事项,将涉案补偿款从人民法院领出,理应将该款转交给原告。虽然其辩称授权托付书系案外人闫长明所交,但并不影响其承受原告托付的现实。其所收取的系原告的债务,并非闫长明的债务。即使其建议现已交付给闫长明的状况事实,该行为应构成转托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条规则:“受托人应当亲身处理托付业务。经托付人赞同,受托人能够转托付......转托付未经赞同的,受托人应当对转托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当职责,但在紧迫状况下受托人为保护托付人的利益需求转托付的在外。”因而,原告要求其给付补偿款的恳求理由建立。
律师说法:受托人有差错或严重差错的给托付人形成丢失的,托付人能够要求受托人补偿丢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条及第四百零四条之规则,不管被告是否交给案外人闫长明,其成果均不影响被告向原告承当职责。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之规则,不管是有偿仍是无偿托付合同,受托人有差错或严重差错的给托付人形成丢失的,托付人能够要求受托人补偿丢失。因而,在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补偿利息丢失应予支撑。更多具体问题欢迎咨询听讼网网专业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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