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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约定前无效合同中的抵押合同生效,约定中是否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0 05:23
假如约好前无效合同中的典当合同收效该案中典当合同是否有1998年8月27日徐某因建房缺少资金,以其自有住宅一座作为典当担保,向A银行恳求告贷人民币10万元,并与A银行签定《告贷合同》、《房地产典当告贷合同》各一份,并处理典当物挂号。合同约好:告贷10万元,告贷用处建房,月利率6‰,借期37个月,从1998年8月至2001年9月止。后因故该笔告贷未发放。1998年8月31日,徐某又与A银行再次签定《个人住宅告贷合同》及《个人住宅告贷典当合同》各一份,约好告贷金额10万元,告贷用处购房,月利率为5.925‰,借期为60个月,借期从1998年8月31日起算,并约好原典当合同一起收效,两边没有从头处理典当物挂号。告贷期满后,徐某到2004年9月15日,仅累计还贷本息26500元,余额未能归还。为此,A银行于2006年12月15日诉至法院,恳求判令徐某归还告贷本息,并拍卖、变卖典当物房子优先受偿。
不合
在本案审理中,对本案典当担保合同是否收效存在两种不同的观念:
一种观念以为,本案典当合同已收效,理由是两边已在1998年8月27日在房管部分处理典当物挂号。另一种观念以为本案典当合同未收效,理由是1998年8月27日处理典当物挂号的典当合同所担保的告贷与1998年8月31日告贷属两笔不同的告贷,不能混淆。本案1998年8月31日签定的典当合同因未处理典当挂号而未收效。
分析
小编赞同第二种观念,理由如下:
本案中,1998年8月27日与1998年8月31日签定主合同项下的告贷是两笔不同的告贷,表现在告贷用处、利率、告贷期限、签约时刻均不同。而在房管部分处理典当物挂号的从合同所担保的告贷是1998年8月27日签定的告贷合同项下的告贷,该笔告贷未实践发作,从合同的典当担保也就失去了担保目标。本案又不属最高额典当告贷,因而,该典当挂号与1998年8月31日告贷无关,不能破绽百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的产业典当的应当处理典当物挂号,典当合同自挂号之日起收效”之规则,典当合同从挂号之日起收效,这是法令的强制性规则,不能由当事人恣意约好。本案中徐某于1998年8月31日签定典当合同因未处理典当物挂号而未收效,A银行不能据此建议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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