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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受让人是否享有保险利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8 22:16
[案情]
  
原告张某于2007年10月从王某处购得运送型拖拉机1辆,王某此前已为该车在某稳妥公司投保了职责限额为6万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以及补偿限额为5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职责险,稳妥期间均自2007年6月24日0时起至2008年6月23日24时止。张某在购得该车后,未处理车辆过户手续,未告诉稳妥公司处理稳妥修正手续。2007年12月,张某驾驭该车时与李某驾驭的无号牌二轮摩托相撞发作交通事故,形成李某跌地受伤、车辆损坏。事发后,李某提起损害补偿民事诉讼,法院判定由某稳妥公司在交强险理赔限额内补偿59200元,由张某补偿59397.39元。张某赔付李某后,向稳妥公司提出第三者职责险理赔,但稳妥公司以未进行稳妥单修正手续为由拒赔。张某遂申述到法院,要求稳妥公司付出理赔款5万元,并承当相应诉讼费用。
[争议]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稳妥标的转让后未告诉稳妥公司进行修正手续,发作交通事故后,受让人对该车的商业第三者职责险是否享有稳妥利益,稳妥公司有无补偿职责。审理中有两种不同的定见:
  
榜首种定见以为,依据我国稳妥法规矩,稳妥标的的转让应当告诉稳妥人,经稳妥人赞同持续承保后依法改变合同。本案中,对车辆受让人张某而言,因为车辆转让后未向稳妥公司请求处理稳妥修正手续,稳妥合同的被稳妥人没有改变,新车主与稳妥公司不存在第三者职责险的稳妥合同联系,无权要求稳妥公司补偿;对出让人王某而言,稳妥标的已被王某转让,稳妥标的已不具有稳妥利益,稳妥合同也因此而失效,稳妥公司不承当补偿职责。
  
第二种定见以为,稳妥标的转让,被稳妥人或许受让人尽管有及时告诉稳妥人的职责,但稳妥法并未规矩不实行告诉职责的法令结果,也不归于合同法规矩的无效景象,稳妥公司依然应当在稳妥合同补偿限额5万元内进行理赔。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榜首,我国稳妥法第三十四条规矩,稳妥标的转让应当告诉稳妥人,经稳妥人赞同持续承保后,依法改变合同。但并未就未告诉稳妥人的法令结果作出规矩。完好的法令规矩一般包含假定条件、行为方式和法令结果三个要素,而没有清晰法令结果的法令标准仅仅起到标准某种行为方式的效果。稳妥法的上述规矩仅包含假定条件(稳妥标的转让)和行为方式(应当告诉稳妥人、稳妥人赞同承保的依法改变稳妥合同),但未就不告诉稳妥人的法令结果作出规矩。依据合同法的规矩,供认合同无效的事由之一是违反法令、法规的强制性规矩,稳妥法第三十四条并不归于效能性标准,不应当对合同条款效能发生本质影响。从立法原意看,稳妥法之所以规矩机动车转让需处理修正手续,其意图是为了便于稳妥人对稳妥车辆的标准办理,避免冒领稳妥金或骗保,而不在于革除稳妥人的补偿职责。
  
第二,依据稳妥利益的理论,稳妥利益一般为所有者利益,但也供认稳妥标的办理者相同具有稳妥利益。依据物权理论,本案稳妥标的尽管转让未处理过户手续,但事实上稳妥标的的所有权现已转让,仅仅短缺法令规矩的方式要件罢了。退一步而言,即便不以所有者身份确定受让人张某具有稳妥利益,将其作为稳妥标的办理人,确定具有稳妥利益亦无不可。
  
第三,从稳妥风险看,本案触及稳妥车辆在转让前与转让后比较并未明显添加风险(相同从事运送黄沙),坚持稳妥合同对稳妥标的受让人持续有用并不违反稳妥原有的精算根底,也不会添加稳妥人的经营风险。在实践中,稳妥标的转让后,转让人或受让人告诉稳妥人的,只需转让行为没有导致风险明显添加的,稳妥公司一般都会赞同改变稳妥合同,以使稳妥合同对受让人持续有用。
  
刚刚修订行将于本年10月1日实施的新稳妥法第四十九条清晰规矩:“稳妥标的转让的,稳妥标的的受让人继承被稳妥人的权力和职责。稳妥标的转让的,被稳妥人或许受让人应当及时告诉稳妥人,但货物运送稳妥合同和还有约好的合同在外。因稳妥标的转让导致风险程度明显添加的,稳妥人自收到前款规矩的告诉之日起三十日内,能够依照合同约好添加稳妥费或许解除合同。”尽管依据法无溯及力的准则,该案审理时新法没有收效,不能直接适用,但稳妥法修正无疑表现了法令的价值导向,即必定原合同持续有用,并为稳妥标的受让人继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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