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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权的民事权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4 21:06
构成权,是指权力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明而使法律联系发作变化的权力。那么构成权有什么特色呢?构成权又有哪些法律效能呢?构成权又有哪些民事权力呢?听讼小编为您总结了相关常识,供您参阅,期望能够协助到您。
构成权的效能
构成权经合法行使,其效能使法律联系发作变化,自是无疑,惟应引起留意的是消沉构成权的效能,其除了消除法律联系外,还有或许发作其他效能,如在非继续性合同免除的状况下,使现已建立的合同联系停止,但亦发作另一种法律联系。《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矩:“合同免除后,没有实行的,停止实行;现已实行的,根据状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能够要求恢复原状,采纳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可见,此刻当事人世发作了一项新的债款联系。
构成权行使的一般规矩
构成权之行使是一种单独法律行为,故法律行为关于单独行为的一般规矩,自应适用。因而,一般来说,只须权力人以单独意思表明向相对人为之,于相对人了解或抵达相对人即发作构成权之效能,而部分构成权效能的确认须结合必定国家行为(如构成判定)。当然,有些构成权无须相对人收到,如先占权等,不过关于先占能否构成权力乃至构成权,学界尚有争议。惟应留意的是,权力人须是具有彻底行为能力之人,法院不能替代或弥补权力人行使时毅力的缺少,如在抵销权景象,法院不能依职权使当事人世债权债款联系发作抵销。
其一,构成权的客体为民事权力和民事法律联系。其二,构成权之行使是单独法律行为,相对人无责任观念存在,这是构成权与一般民事权力的明显差异。一般权力如在支配权,相对人负有肯定尊重之责任;在恳求权,相对人负有为给付责任;在抗辩权,相对人负有承受恳求力损失或推迟之责任;在或许权,相对人负有相对尊重之责任等。其三,构成权大多是根据某种实体的权力而发作,所以,构成权多依附于随这些实体权力而生的法律联系。其四,构成权一般不会遭到侵略、危害,构成权经合法行使,其效能是确认发作的。有学者如林诚二教授将其归纳为“无损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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