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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是如何规定事实婚姻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1 15:01
婚姻法》司法解释扩展了对实际婚姻的供认规模,对1994年2月1日前的实际婚姻都供认,很宽松,十分契合我国国情。在此之前,司法实践中对实际婚姻的确定很严苛,但凡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挂号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不补办成婚挂号手续的,都不供认是实际婚姻;对1994年2月1日前的也限制好几个阶段,区分为不合法同居和实际婚姻。我国有很多不处理成婚挂号的实际婚姻,什么都契合成婚的本质要件,只有就缺挂号这个方式要件,这样的民意下对实际婚姻太严峻,法令对老百姓的维护是不周到的,实际婚姻当事人因婚姻而既有的利益和可等待的利益都得不到了。
由于不确定为实际婚姻,就不能按离婚处理,只能按免除不合法同居处理,结果是大不一样的:离婚就要按夫妻共有来切割产业;而同居就不享有夫妻产业切割的权力,一方逝世另一方还不能以爱人身份承继产业,这关于实际婚姻中的弱者一方丢失太大了。并且他们的子女仍是非婚生子女,尽管法令地位上非婚生子女等同于婚生子女,可是实际中存在着实际上的轻视。实际婚姻自身就是以夫妻身份日子,并且现已继续了若干年,假如一概否定他们婚姻的合法性,这是十分残暴的。怎么判别一部法令是"善法”仍是"恶法”,就要看是否维护了大多数人的利益,是否表现了对弱者的关心。善法必定是以权力而不是以责任为本位的,它表现出对老百姓私日子的尊重,表现了立法的"宽恕、了解、理性”的人文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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