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产品质量责任的医疗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8 15:40有关陈某诉某医院产品职责案案情简介
原告陈静5岁时被确诊为先天分脊柱侧弯,于1993年入被告医院进行医治,同年10月承受榜首次纠正手术,作用欠安。1994年11月被告为原告行“哈氏杠”植入纠正术。几个月后,因“哈氏杠”脱钩,被告再次为原告手术从头植入。1998年3月5日,原告因背部疼痛到被告医院承受查看,经确诊为“术后断杠”,于1998年3月至5月.先后做了三次大手术 医学 教育网搜集整理 。最终一次手术为“前路松动手术”。
在榜首次承受“哈氏杠”植入纠正术时,医院与患者家族签署了手术赞同书,手术赞同书中说到可能发作“脱钩”和“断杠”等并发症。医院收取患者各种费用合计3800元,医师私自向患者家族收取材料费300元,但未开具收据。
在断杠取出手术时,取出的断杠被医师拿走,患者家族索要时,医师说现已丢掉了。
原告于1998年7月21日向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提起诉讼,以被告为原告植入体内的“哈氏杠”因产品质量职责给原告形成损伤,要求被告补偿原告各项丢失52173元,并承当诉讼费和原告持续医治所需的医疗费。 医学 教育网搜集整理
在一审中,原告因断杠在被告手中而不能举证。被告则以“患者在48小时内未提出索要(断杠),院方能够自在处理这类依据”、“国内外现已有100多例断杠发作,因而断杠是合理的并发症”以及术前手术赞同书现已奉告“脱钩”“断杠”是并发症,推脱自己的职责。
北京市西城区法院经审理,于1998年11月13日,以 “原告在被告奉告其术后可能会发作脱钩和断杠常见并发症的情况下,与被告签定了赞同手术的约好。为此,原告术后所发作其明知的并发症,被告对此不该承当职责”,原告对产品质量职责未能举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于1998年11月25日上诉于北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
在二审中,被告出示某医疗器械出产厂家的各种证件以及“哈氏杠”产品合格证书,并宣称被告医院只从该厂购买“哈氏杠”。因而,植入原告体内的“啥氏杠”为合格产品。原告代理人则以为上述依据并不能阐明植入原告体内的“哈氏杠”是该厂出产的产品,即使是该厂出产的产 医学 教育网搜集整理
品。也不能证明患者体内的断杠是合格产品。
关于本案的法理剖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