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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等各省市营改增试点税收征收管理问题公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1 06:15

一、下发本布告的布景是什么?
国务院第212次常务会议决定,将交通运送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规模,由上海市分批扩展至北京等8个省(直辖市)。为了仔细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展开交通运送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告诉》(财税[2012]71号)精力,保证变革试点的顺畅施行,考虑到北京等8省市与上海市适用相同的试点计划、试点职业和政策组织,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办理问题的布告》(2011年第77号)基础上起草了本布告。
二、试点区域发票运用方面有哪些规则?
(一)自本区域试点施行之日起,试点区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供给货品运送服务在外)共同运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供给货品运送服务共同运用货品运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供给货品运送服务,接受方讨取货运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代开货运专用发票依照代开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则履行。
(二)自本区域试点施行之日起,试点区域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品运送业共同发票。
(三)考虑到试点区域供给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转移服务以及旅客运送服务等四类企业事务的特殊性,防伪税控一机多票体系难以满意部分企业开具普通发票的需求,能够挑选运用定额普通发票。
(四)试点区域从事世界货品运送署理事务的一般纳税人,应运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其间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从事世界货品运送署理事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
(五)纳税人于本区域试点施行之日前供给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发票后,如发作服务间断、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契合发票报废条件的,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和红字货运专用发票。关于需从头开具发票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和货运专用发票。
三、税控体系运用方面有哪些规则?
(一)自本区域试点施行之日起,试点区域新确定的一般纳税人(供给货品运送服务的纳税人在外)运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体系,供给货品运送服务的一般纳税人运用货品运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体系。试点区域运用的增值税防伪税控体系专用设备为金税盘和报税盘,纳税人应当运用金税盘开具发票,运用报税盘领购发票、抄报税。货品运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体系专用设备为税控盘和报税盘,纳税人应当运用税控盘开具发票,运用报税盘领购发票、抄报税。
(二)货品运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体系及专用设备办理依照现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体系有关规则履行,触及的相关文书试点区域可在现有文书基础上恰当调整。
(三)为处理北京试点纳税人税控用具联接问题,自试点施行之日起,北京市小规模纳税人可运用金税盘或税控盘开具普通发票,运用报税盘领购发票、抄报税。
四、货运专用发票开具方面有哪些规则?
(一)一般纳税人供给应税货品运送服务运用货运专用发票,供给其他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得运用货运专用发票。
(二)货运专用发票中“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内容为供给货品运送服务、开具货运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信息;“实践受票方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内容为实践担负运送费用、抵扣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信息;“费用项目及金额”栏内容为应税货品运送服务明细项目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算计金额”栏内容为应税货品运送服务项目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算计;“税率”栏内容为增值税税率;“税额”栏为依照应税货品运送服务项目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核算的增值税额;“价税算计(大写)(小写)”栏内容为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的算计;“机器编号”栏内容为货品运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体系税控盘编号。
(三)税务机关在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时,货品运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体系在货运专用发票左上角主动打印“代开”字样;货运专用发票“费用项目及金额”栏内容为应税货品运送服务明细项目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算计金额”栏和“价税算计(大写)(小写)”栏内容为应税货品运送服务项目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算计;“税率”栏和“税额”栏均主动打印“***”;“补白”栏打印税收完税凭据号码。
(四)一般纳税人供给货品运送服务,开具货运专用发票后,发作应税服务间断、折让、开票有误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景象,且不契合发票报废条件,需求开具红字货运专用发票的,实践受票方或承运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写《开具红字货品运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经主管税务机关审阅后,出具《开具红字货品运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告诉单》(以下简称《告诉单》)。承运方凭《告诉单》在货品运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体系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货运专用发票。《告诉单》暂不经过体系开具和办理,其他事项依照现行红字专用发票有关规则履行。
五、货运专用发票办理方面有哪些规则?
(一)货运专用发票暂不归入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办理。
(二)货运专用发票的认证成果、稽核成果分类暂与公路、内河货品运送业共同发票共同,认证、稽核反常货运专用发票的处理暂依照现行公路、内河货品运送业共同发票的有关规则履行。
(三)对稽核反常货运专用发票的审阅查看暂依照现行公路、内河货品运送业共同发票的有关规则履行。
六、怎么了解本布告所称试点施行之日?
本布告所称试点施行之日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展开交通运送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告诉》(财税[2012]71号)规则的完结新旧税制转化之日。北京市应当于2012年9月1日完结新旧税制转化。江苏省、安徽省应当于2012年10月1日完结新旧税制转化。福建省、广东省应当于2012年11月1日完结新旧税制转化。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应当于2012年12月1日完结新旧税制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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