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该怎样主张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4 06:36
所谓优先受偿权,指的是某种特别债务的效能优先于一般的债务,能在一般债务之前先得到满意。建造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承揽人关于建造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许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力。
一、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通过发函方法建议。
【案情简介】
2004年6月16日,华兴公司与天成公司签定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和《天成国贸中心工程施工弥补协议》,两边约好由华兴公司承建天成公司的天成国贸中心工程,工程包含1-24轴的主楼、裙楼的土建、装置、装修等工程。该施工合同通过招标招标程序,并于2004年8月25日经徐州市工程建造招标招标办公室存案。此外,作为天成国贸中心工程的隶属项目彭城医院的改造和新建工程,天成公司也托付华兴公司施工。两边于2007年7月23日签定了《彭城医院改造及新建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进程两边关于垫资施工及工程款付出发作争议,诉至法院。
【法院以为】
工程竣工时刻为2008年2月4日,华兴公司于2008年5月12日以“工程联络单”方法向天成公司建议涉案工程的优先受偿权,并未超越法律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除斥期间6个月。因而华兴公司享有建造工程优先受偿权。
【索赔支招】
专家律师支招:建造单位的工程优先受偿权应在法定期间6个月(除斥期间)内行使。承揽人以可以证明的方法在法定期间内向发包人建议过优先受偿权,则承揽人在优先受偿的6个月之后申述的,仍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而承揽人应留意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时刻以及行使依据。
四、即便一个全体工程拆分红若干标段,每个标段合同均约好了工程竣工日期,假如合同实行进程中,这些合同的详细施工及工程款付出等并没有进行区别,而是作为一个全体工程来实行责任的,则以这个工程的最终竣工日期为承揽人的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
【案情简介】
2007年,昆山世界商务中心工程共41幢修建单体,为便于工程的施工与办理,昆山纯高公司将工程分为3个标段:A标段、B标段、B标段39-41#及人防工程,并别离于2007年5月、2007年9月、2007年11月与锦浩公司签定了各标段的施工合同。2009年9月,两边签定《弥补协议书》,再次清晰昆山纯高公司将该工程41幢修建单体发包给锦浩公司。后因昆山纯高公司未能按约付出工程进度款及相关配套单位延误工期,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锦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以为】
尽管锦浩公司与昆山纯高公司针对涉案工程分标段签定了三份合同,可是从本案的实际状况看,41幢修建单体是作为一个全体工程来施工的。结合《施工意向书》和两边当事人签定的三份合同以及2009年9月两边签定的《弥补协议书》的内容,从工程的立项、规划规划、安排施工、工期的改变以及工程款的付出状况看,两边当事人关于系争工程是作为一个全体工程来实行合同责任的。一审判决亦确定,41幢楼别离独自竣工检验,付款时未区别合同和楼幢。在此状况下,视为涉案工程为一个全体工程,应以工程的最终竣工日期,作为确定锦浩公司的建造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涉案工程最终的竣工存案日期为2010年11月15日,锦浩公司于2011年3月提申述讼,因而,锦浩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建议了优先受偿权。
【索赔支招】
专家律师支招:承揽商在接受一个工程的若干标段时,应清留意并清晰这些工程标段时独立施工仍是作为一个全体工程进行施工。假如从施工进程及工程款付出等方法看两边将其视为一个全体实行责任的话,则承揽商的建造工程优先受偿权行使自最终一个项目的竣工之日起算,假如这些标段是独自立项、规划、施工及工程款付出的,则承揽商应分标段行使优先受偿权。切莫过了建造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间6个月。
一、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通过发函方法建议。
【案情简介】
2004年6月16日,华兴公司与天成公司签定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和《天成国贸中心工程施工弥补协议》,两边约好由华兴公司承建天成公司的天成国贸中心工程,工程包含1-24轴的主楼、裙楼的土建、装置、装修等工程。该施工合同通过招标招标程序,并于2004年8月25日经徐州市工程建造招标招标办公室存案。此外,作为天成国贸中心工程的隶属项目彭城医院的改造和新建工程,天成公司也托付华兴公司施工。两边于2007年7月23日签定了《彭城医院改造及新建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进程两边关于垫资施工及工程款付出发作争议,诉至法院。
【法院以为】
工程竣工时刻为2008年2月4日,华兴公司于2008年5月12日以“工程联络单”方法向天成公司建议涉案工程的优先受偿权,并未超越法律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除斥期间6个月。因而华兴公司享有建造工程优先受偿权。
【索赔支招】
专家律师支招:建造单位的工程优先受偿权应在法定期间6个月(除斥期间)内行使。承揽人以可以证明的方法在法定期间内向发包人建议过优先受偿权,则承揽人在优先受偿的6个月之后申述的,仍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而承揽人应留意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时刻以及行使依据。
四、即便一个全体工程拆分红若干标段,每个标段合同均约好了工程竣工日期,假如合同实行进程中,这些合同的详细施工及工程款付出等并没有进行区别,而是作为一个全体工程来实行责任的,则以这个工程的最终竣工日期为承揽人的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
【案情简介】
2007年,昆山世界商务中心工程共41幢修建单体,为便于工程的施工与办理,昆山纯高公司将工程分为3个标段:A标段、B标段、B标段39-41#及人防工程,并别离于2007年5月、2007年9月、2007年11月与锦浩公司签定了各标段的施工合同。2009年9月,两边签定《弥补协议书》,再次清晰昆山纯高公司将该工程41幢修建单体发包给锦浩公司。后因昆山纯高公司未能按约付出工程进度款及相关配套单位延误工期,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锦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以为】
尽管锦浩公司与昆山纯高公司针对涉案工程分标段签定了三份合同,可是从本案的实际状况看,41幢修建单体是作为一个全体工程来施工的。结合《施工意向书》和两边当事人签定的三份合同以及2009年9月两边签定的《弥补协议书》的内容,从工程的立项、规划规划、安排施工、工期的改变以及工程款的付出状况看,两边当事人关于系争工程是作为一个全体工程来实行合同责任的。一审判决亦确定,41幢楼别离独自竣工检验,付款时未区别合同和楼幢。在此状况下,视为涉案工程为一个全体工程,应以工程的最终竣工日期,作为确定锦浩公司的建造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涉案工程最终的竣工存案日期为2010年11月15日,锦浩公司于2011年3月提申述讼,因而,锦浩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建议了优先受偿权。
【索赔支招】
专家律师支招:承揽商在接受一个工程的若干标段时,应清留意并清晰这些工程标段时独立施工仍是作为一个全体工程进行施工。假如从施工进程及工程款付出等方法看两边将其视为一个全体实行责任的话,则承揽商的建造工程优先受偿权行使自最终一个项目的竣工之日起算,假如这些标段是独自立项、规划、施工及工程款付出的,则承揽商应分标段行使优先受偿权。切莫过了建造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间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