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特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7 02:34
1、效能待定合同现已建立,其效能不确认,它既非有用,也非无效,而是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认状况之中,既不同于有用合同,也不同于无效合同,也有别于可变更可吊销合同。
2、效能待定合同效能的确认,取决于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在必定期限内的追认。
3、效能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赞同后,其效能确认地溯及于行为建立之时,经追认权人拒绝后,自始无效。
4、效能待定的合同主体与一般合同的主体有所不同,触及签定合同的两边当事人及第三人,其间与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权处置人缔结合同的人称为相对人(即第三人),相对人片面上并不知对方是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处置权人,他是好心的。
5、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追认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逾越其行为能力所签定的合同;被代理人有权追认无权代理人第三人所签定的合同;无权为处置行为的对方是效能待定合同中的第三人。
2、效能待定合同效能的确认,取决于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在必定期限内的追认。
3、效能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赞同后,其效能确认地溯及于行为建立之时,经追认权人拒绝后,自始无效。
4、效能待定的合同主体与一般合同的主体有所不同,触及签定合同的两边当事人及第三人,其间与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权处置人缔结合同的人称为相对人(即第三人),相对人片面上并不知对方是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处置权人,他是好心的。
5、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追认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逾越其行为能力所签定的合同;被代理人有权追认无权代理人第三人所签定的合同;无权为处置行为的对方是效能待定合同中的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