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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乐娃与曲阜市造纸厂专利侵权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9 01:07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济民三初字第12号
原告朱乐娃,男,汉族,1954年2月8日出世,系运城市环发设备有限公司负责人,住山西省运城市龙居镇下张耿村。
托付代理人温彪飞,山西太原科卫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曲阜市造纸厂,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王庄。
法定代表人孔凡林,该厂厂长。
托付代理人张德平,山东荆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乐娃与曲阜市造纸厂侵略实用新型专利权胶葛一案,本院于2005年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3月18日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乐娃托付代理人温彪飞、被告曲阜市造纸厂托付代理人张德平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朱乐娃诉称,其经多年的调查和研制,投入很多的资金试制,发明晰“纸浆黑液挤压机”,并于1996年9月14日申请了国家实用新型专利。该申请于1998年3月19日被国家专利局颁发实用新型专利,现在该专利权为有用状况。该专利授权后一向由运城市环发设备有限公司独占运用。 2003年8月3 0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检索,承认涉案专利悉数权利要求契合专利法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则。被告曲阜市造纸厂曾于2003年5月17日与其专利施行厂家运城市环发设备有限公司签定《工业品买卖合同》,在合同缔约期间,运城市环发设备有限公司向被告供给了《ZLJ—纸浆黑液挤压机说明书》等产品介绍资料,并屡次奉告其为专利产品。曲阜市造纸厂按照合同约定向运城市环发设备有限公司首付了定金1万元。但在运城市环发设备有限公司将产品制作结束告诉被告曲阜市造纸厂时,被告既不付款,也不提货。后发现曲阜市造纸厂在出产现场装置运用了两台侵权产品。本案相同法令现实从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经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场勘查,侵权产品特征与专利所维护技能计划记载的技能特征一一对应,彻底落入原告专利的维护规模。被告明知是专利产品,且未经专利权人答应的运用行为,已构成专利侵权行为,尤其是在原告于 2003年 11月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后,被告明知是专利产品,一向不停止运用,被告不合法运用行为,降低了出产成本,获取了不合法利益,应承当相应的法令责任。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则,恳求:1、判令被告曲阜市造纸厂当即停止运用,撤除并毁掉侵略原告“纸浆黑液挤压机”专利权的两台侵权产品;2、判令被告补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3、判令被告承当本案悉数诉讼费用及原告为本案调查和诉讼开销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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