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4 22:30四川省城市物业处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城市物业处理服务收费行为,促进物业处理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展开,保护国家利益和物业处理单位及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规则,结合我省实践,特拟定《四川省城市物业处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我省规模内对城市住所区及非住所区的各类物业供给社会化、专业化公共性服务的收费处理。政府房管部分直管公房和机关、企事业单位自管房子及一次性房改后实施物业处理的住所可参照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的物业处理服务收费是经工商行政处理机关挂号注册、省建造行政主管部分资质认可的物业处理公司(单位)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托付对其城市住所区及非住所区内的修建及其设备、共用设备、美化、卫生、路途、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展开日常保护、补葺、整治服务及供给其它与居民生活、大众服务相关的服务处理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处理服务分为公共服务、代理服务和特约服务三类,即:公共服务指物业处理单位对物业处理服务内公共设备设备的保护补葺工作、美化处理、卫生清扫保洁、治安处理进行的日常处理服务;代理服务指代收水、气、电、通讯、有线电视等代理服务;特约服务指供给公共服务亿万的其它与居民生活、公共服务相关的服务。
第三条 物价部分是城市物业处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会同物业处理行政主管部分按照分级处理权限对物业处理单位的收费进行监督和辅导。
第四条 物业处理单位展开的物业处理服务收费应当遵从合理、揭露、公正、按质定价、优质优价的准则,禁止价格独占和获取暴利。
第五条 物业处理服务收费应当依据所供给服务的性质特色等不同状况,别离实施政府定价、政府辅导价、运营者定价的价格方式,由物业处理公司(单位)会同业主委员会拟定收费规范报同级物价部分审阅、批阅或存案。
第六条 物业处理服务收费规范核定的准则:
一、对一般住所区(一般商品住所、一般公寓、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子及一次性房改后的住所)物业处理的公共性服务收费实施政府定价;一般住所收费实施政府定价;一般住所收费规范超越1元/平米·月的报省物价局同意。
二、对高级公寓、别墅区、综合楼、写字楼、商业性楼宇的物业处理服务收费实施政府导价。
三、为业主供给的代理性特约服务收费(除物价部分还有规则外)实施运营者与业主洽谈定价。
四、各级物价部分核定的物业处理服务收费规范可依据物业处理项目的性质、特色和处理深度,分类定级进行核定。详细收费规范结合《四川省城市物业处理服务收费分类分级辅导规范》(附件一)进行核定。
第七条 物业处理服务的本钱内容。
对核定的政府定价、政府辅导价的物业处理收费统称为物业处理服务费,其费用构成如下:
1、物业处理、服务人员薪酬和福利费;处理和服务人员的设置,依据其处理规划、处理面积、服务项目、规模和岗位实践需要而定。职工薪酬规范和福利依据当地经济展开水平结合劳动部分有关规则确认。
2、公共设备、设备日常工作、保护及保养费:为保证供水、电、气、电梯、中央空调、发电配电体系、消防体系、排污体系、监控监督体系、路途费共用部分的正常工作、保护保养所需费用按实践开销状况核定。
3、美化处理费:依据美化处理的面积、出资及维护处理所需费用按实践开支状况核定。
4、保洁卫生费:公共区域卫生清扫、经常性的保洁按实践开销状况核定。
5、保安费:保安人员服装、器械、器件所需费用按公安部分有关规则核定。
6、工作费用:物业处理单位用于工作所需的费用按实践开销状况核定。
7、物业处理单位固定资产折旧费:依据物业处理单位固定资产状况按国家有关规则核定。
8、税费:按国家法定税费收取。
9、赢利:属政府定价的按以上1——7项费用之和的3——5%计算本钱赢利;属政府辅导价的按以上1——7项费用之和的5——10%计算本钱赢利。物业处理服务费按修建面积每月每平方米计取。已购买商品房获得产权后没有入住的住户,托付其物业处理的折半收取物业处理服务费,没有托付的不收费。
10、被评为部、省级优异物业处理小区、大厦的,在有效期限内(两年)其物业处理服务收费可在规则规范的基础上恰当上浮。
11、物业处理企业受供水、燃气、供电、通讯、光纤网络等企业的托付,代收水、气、电、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的,按照价内倒扣不高于3%的份额向托付企业收取代理服务费,不得向业主或许使用人另收代理服务费。
第八条 物业处理服务收费实施运营性收费价格处理,须处理运营性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第九条 物业处理单位应与业主委员会签定托付处理合同;建立健全财政处理制度,做到收费项目揭露,收费规范揭露,出入状况揭露;每半年向业主发布物业处理服务费的出入状况,并在年末向物价部分报送当年出入盈亏状况,承受物价、物业处理部分和业主的监督。
第十条 下列行为归于违反本规则行为,由各级物价监督查看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则予以处分。
一、 越权定价、私行进步受费规范的;
二、 私行建立收费项目,乱收费用的;
三、 不按规则报批和处理收费许可证、实施明码标价的;
四、供给服务质价不符的饿,只收费不服务或削减服务内容、下降服务质量的;
五、其它违反本规则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本规则由省物价局、省建造委员会担任解说。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