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力健申请承认美国法院离婚判决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7 01:33【案情】
请求人:王力健,男,27岁,我国籍,住广东省广州市新港西路206号大院401房。
请求人王力健与彭彩娥于1986年4月16日在我国广州挂号成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没有置办产业,亦没有一起的债权债务。1986年5月,彭彩娥自费到美国留学。1989年2月6日,彭彩娥向美国纽约州最高法院提起要求与王力健离婚的诉讼。彭彩娥并将起诉书副本和该法院的出庭传票寄给其弟转交给王力健。王力健收到后,没有向美国法院应诉,但写信向彭彩娥表示同意离婚。1989年2月28日,美国纽约州最高法院根据彭彩娥的恳求,缺席判定免除彭彩娥与王力健的婚姻关系。判定书复印件经彭彩娥的弟弟转王力健收。1991年1月21日,王力健持美国法院离婚判定书复印件,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供认该判定。
【检查与裁判】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请求后,检查以为:请求人请求供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定的,应当提交外国法院离婚判定书正本。本案请求人王力健提交的美国法院离婚判定书虽然是复印件,但该复印件经美国纽约州最高法院的秘书签章证明与原件相同无异,该判定书的真实性可予确定。该判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令无冲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则,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1年4月5日以(1991)穗法民裁字第4号民事裁决书裁决:供认美国纽约州最高法院判定免除彭彩娥与王力健婚姻关系的拘束力,该判定的拘束力从请求人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算。
【分析】
本案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实施期间审理的。该法没有规则能够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请求供认外国法院判定的问题。为了在国家主权准则下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司法检查权的功能,更好地维护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于1990年8月28日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请求供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定效能有关问题的请示》作了批复,指出:"我国当事人一方持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定书,向人民法院请求供认其效能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经检查,如该外国法院判定不违背我国法令的基本准则或我国国家、社会利益,裁决供认其效能;不然,裁决驳回请求。裁决后不得上诉。"
这个批复,初次确立了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准则中的一项新的程序准则--当事人请求供认外国法院判定的程序准则,而且明确规则了该程序准则的统辖法院、供认条件、供认方式和裁决一审结局效能这样一些基本内容。这就使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子有了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