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记分是否为行政行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3 08:58
在咱们现实生活中,常常看到街边车辆上有罚款单,学驾照的时分咱们就会考许多规矩,超速什么的都会被扣分,那么交警计分归于什么行为,是否为行政行为呢?下面,为了协助我们更好的了解相关法令知识,听讼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期望对您有协助。
交警记分是否为行政行为
事例
案情回忆:司机不服交通行政处分决议书
2013年2月18日10时35分,张某驾驭中型一般客车,沿常付238省道由东向西行进至河南省孟州市超限检测站路段时,孟州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以车辆载客27人(含两个免票儿童)超越核定人数(19人)20%以上为由,将其抄获,民警当场开具了公安交通办理行政强制办法凭据,对其车辆进行暂扣。2月20日,孟州市交警大队作出公安交通行政处分决议书,对原告罚款1000元,依据《机动车驾驭证申领和运用规矩》记12分。张某交纳了1000元罚款。当年6月,张某向孟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吊销孟州市交警大队作出的处分决议。
争议焦点:交警大队记分是行政办理仍是行政处分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交警大队对原告的记分是一种行政办理仍是行政处分,关于这个问题,存在着两种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交警记分仅仅一种行政办理手法,并非行政处分。依照行政处分法第八条和路途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矩的行政处分品种均没有记分一项,阐明记分并不归于行政处分。
第二种定见以为,记分是一种行政处分行为。
交警记分是否为行政行为
行政处分是指行政主体对违背行政法责任的相对人科以行政制裁的详细行政行为,其特色是:一是行政惩戒性。构成行政处分要求处分主体有必要是具有行政办理功能的安排,当事人违背了行政法令标准。与行政处分相比较,记分有以下特色:行政性记分作为交警部门对路途交通安全进行办理的行政办法,从办理主体、办理意图、办理方式而言,当然具有行政性。记分是交警部门针对特定驾驭人的特定路途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理,而这种处理在事实上对驾驭人资历会发生影响,因此归于一种详细行政行为。记分行为自身便是行政主体对路途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的终究处理成果之一,与行政处分相同,均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作出的晦气点评和制裁,而并非仅仅作为某一终究成果的中间环节存在。记分只需一经实施,驾驭人的权利责任事实上已受到影响,从惩戒上看与正告有相同作用。
记分关于驾驭人的驾驭资历会发生实质性影响,特别是要害节点的记分,例如使记分周期内的累计记分到达12分的记分行为,会使驾驭人的驾驭资历受到限制。如本案原告的驾驭证记12分将导致原告的驾驭证从A2降至B2,驾驭人假如未能准时处理记分对应的处分,还会影响到下一记分周期的累计记分额度。从另一视点了解,在实施记分准则之后,驾驭资历实际上是被量化了,记分更类似于一种保存资历的时机,每一次记分行为当然会对这种时机形成实质性影响,因此记分实际上具有申惩的性质。
经过对行政处分与记分特色的比照剖析,能够看出,记分行为具有行政处分的性质,记分较之传统的行政处分品种有其特殊性,但这并不阻碍其具有惩戒性。适用对行政处分的准则和规矩。一起,在积分处分过程中,应按行政处分程序予以事前奉告。
以上小编搜集的材料能够看出,交警计分能够算是行政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假如你遇到相关事情,有不清楚的当地或许想了解有关法令知识,欢迎到听讼网进行咨询,这里有十分专业的律师为你供给更全面更交心的一对一优质服务。
交警记分是否为行政行为
事例
案情回忆:司机不服交通行政处分决议书
2013年2月18日10时35分,张某驾驭中型一般客车,沿常付238省道由东向西行进至河南省孟州市超限检测站路段时,孟州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以车辆载客27人(含两个免票儿童)超越核定人数(19人)20%以上为由,将其抄获,民警当场开具了公安交通办理行政强制办法凭据,对其车辆进行暂扣。2月20日,孟州市交警大队作出公安交通行政处分决议书,对原告罚款1000元,依据《机动车驾驭证申领和运用规矩》记12分。张某交纳了1000元罚款。当年6月,张某向孟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吊销孟州市交警大队作出的处分决议。
争议焦点:交警大队记分是行政办理仍是行政处分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交警大队对原告的记分是一种行政办理仍是行政处分,关于这个问题,存在着两种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交警记分仅仅一种行政办理手法,并非行政处分。依照行政处分法第八条和路途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矩的行政处分品种均没有记分一项,阐明记分并不归于行政处分。
第二种定见以为,记分是一种行政处分行为。
交警记分是否为行政行为
行政处分是指行政主体对违背行政法责任的相对人科以行政制裁的详细行政行为,其特色是:一是行政惩戒性。构成行政处分要求处分主体有必要是具有行政办理功能的安排,当事人违背了行政法令标准。与行政处分相比较,记分有以下特色:行政性记分作为交警部门对路途交通安全进行办理的行政办法,从办理主体、办理意图、办理方式而言,当然具有行政性。记分是交警部门针对特定驾驭人的特定路途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理,而这种处理在事实上对驾驭人资历会发生影响,因此归于一种详细行政行为。记分行为自身便是行政主体对路途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的终究处理成果之一,与行政处分相同,均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作出的晦气点评和制裁,而并非仅仅作为某一终究成果的中间环节存在。记分只需一经实施,驾驭人的权利责任事实上已受到影响,从惩戒上看与正告有相同作用。
记分关于驾驭人的驾驭资历会发生实质性影响,特别是要害节点的记分,例如使记分周期内的累计记分到达12分的记分行为,会使驾驭人的驾驭资历受到限制。如本案原告的驾驭证记12分将导致原告的驾驭证从A2降至B2,驾驭人假如未能准时处理记分对应的处分,还会影响到下一记分周期的累计记分额度。从另一视点了解,在实施记分准则之后,驾驭资历实际上是被量化了,记分更类似于一种保存资历的时机,每一次记分行为当然会对这种时机形成实质性影响,因此记分实际上具有申惩的性质。
经过对行政处分与记分特色的比照剖析,能够看出,记分行为具有行政处分的性质,记分较之传统的行政处分品种有其特殊性,但这并不阻碍其具有惩戒性。适用对行政处分的准则和规矩。一起,在积分处分过程中,应按行政处分程序予以事前奉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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