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自行辩护和委托辩护的时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2 09:30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三十六条的规则,被告人没有托付辩解人而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当法令援助责任的律师为其供给辩解:(一)盲、聋、哑人或许约束行为能力人;(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三)或许被判处死刑的人。别的依据该解说第三十八条规则,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解权,回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解人为其辩解的,人民法院应当答应,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具有依法应当指定景象之一,回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解人为其辩解,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答应,但被告人需另行托付辩解人,或许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解人。
在刑事司法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依据现行法令和司法解说为依法能够指定辩解人的被告人指定辩解人较易操作,但在为应当指定辩解人的被告人指定辩解人时,却常常遇到以下问题,导致广阔法官反常困惑,并使一些法院在实践中做法纷歧。一是当法院工作人员向被告人提出为其指定辩解人时,被告人清晰表明自己辩解,不要法院指定;二是被告人对法院指定的辩解人不满足,法院间断审理后另行给被告人指定了辩解人,但被告人仍不满足,但自己却不另行托付辩解人。遇到这种状况今后法院终究该怎么办,是记入笔录不再为其指定辩解,仍是应当持续为其指定辩解?持续指定辩解人后,假如被告人仍不满足的话,法院终究应为其指定几回被回绝后才会不被上级法院以违背法定程序为由发回重审?依据现行的法令及司法解说,针对以上问题的确无法处理。笔者以为,上述问题应经过立法或许司法解说途径进行处理。在考虑立法或许司法解说时,笔者以为能够考虑以下两种计划:
一、在依法保证被告人辩解权的一起,指定辩解必定程度上应尊重被告人或许其法定代理人的定见。
任何被告人都有遭到公平审判的权力。任何受拘禁或被控犯刑事罪的人在拘留、审判及上诉期间均有权延聘律师。被告人特别是被指控有可判处死刑罪的人若挑选不自己辩解的话,必须在诉讼程序的一切阶段由律师为其出庭辩解。但从理论上讲,律师的辩解权源于当事人自己的辩解权,所以假如当事人坚持自己行使辩解权的话,人民法院依据必定景象应当答应。能够考虑以下景象:
1.对未成年被告人,假如被告人回绝指定辩解人辩解而坚持自己辩解,人民法院应当征求其法定代理人的定见,假如法定代理人也坚持自己辩解,考虑到对未成年被告人并不适用死刑,因而,人民法院在说服教育无效并记入笔录后,能够答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