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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范围的户口管理政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5 11:32
确认拆迁规模后,所在地公安部门在接到房子拆迁主管部门的告诉,暂停处理拆迁规模内的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和分户手续。但有下列状况之一的,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准予处理常住户口迁入手续:
(一)居住在拆迁规模内,有常住户口的妇女所生的婴儿;
(二)按规则分配的高等院校、中等院校的毕业生和同意退学、休学以及吊销毕业分配资历的学生迁回拆迁规模家中的;
(三)未安顿住宅的戎行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迁回拆迁规模家中的;
(四)公派和因私出国(境)人员迁回拆迁规模家中的;
(五)远洋船员迁回拆迁规模家中的;
(六)经市人事劳动部门同意从市外调回本市或从郊县调入市区的干部、员工及其随迁家族、需在拆迁规模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
(七)干部、员工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规模家中的;
(八)归国华侨、港澳台胞迁回拆迁规模直系亲属处久居的;
(九)被吊销失踪、逝世宣告的人员,回来拆迁规模家中的;
(十)刑满释放人员和免除劳教、少教人员迁回拆迁规模家中的;
(十一)在暂停处理居民常住户口迁入手续前,已处理完房子的生意、交流、析产、切割、赠与、分户、分配等手续,没有处理户口登记手续的;
(十二)市人民政府规则准予处理户口迁入手续的其他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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