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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最新产假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9 22:33

2009年最新产假规则
产检假
一、怀孕第1—6个月,可享用1天假日,用于妊娠承认,请求生育目标,以及出产训练等。
二、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用1天假日。
三、怀孕第8个月,可享用2天假日。
四、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用4天假日,但其间2天已包含在预产假中。
五、女职工生育享用不少于90天的产假,包含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3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施晚育的,添加产假15天,难产添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添加产假15天。
弥补:产假需供给的证件 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世证和独生子女证(产妇在子女出世后4个月内处理独生子女证的,除享用国家规则的产假外,添加35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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