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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首次适用新法对商标侵权案进行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6 16:27
日前,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局(以下称开发区工商局)依据大众告发,查办某制衣厂侵略哥伦比亚公司商标专用权一案。这是该局适用新《商标法》相关规则查办的榜首起案子。
2014年7月中旬,开发区工商局接到告发,称该区潭口镇冯某开办的制衣厂出产的部分服装涉嫌侵略哥伦比亚公司注册商标(上图),恳求工商部门查办。执法人员现场查看发现,当事人厂内堆放着已加工好的835套(件)男装,这些男装均标示有注册商标(上图),系另一当事人孙某(案发后当事人屡次联络该人均未能联络上)以“来料加工”的方法托付冯某加工的,均未获得注册商标权利人答应或授权。至案发时,当事人共收取托付加工费2万余元。
在本案中,托付方孙某不是注册商标权利人或被答应人,却私行托付当事人冯某出产产品;当事人在承受订单时,明知对方没有商标权仍为其加工产品。托付方孙某与加工方冯某歹意勾结出产、出售侵略别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构成一起侵权,归于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所指“未经商标示册人的答应,在同一种产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依据新《商标法施行法令》第七十八条“核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则的违法经营额,能够考虑下列要素:……(五)侵权人因侵权所发生的经营收入”之规则,由于当事人是以来料加工的方法出产侵权产品,所以其经营收入为收取的托付加工费。
鉴于案发后当事人当即中止了违法行为,一起活跃合作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且货品没有对外出售,未形成恶劣影响,执法机关依据新《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则,作出责令当事人当即中止侵权行为,消除侵权产品上的商标标识,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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