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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31 05:44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则,取保候审的确保办法有两种:
一种是提出确保人担保。也就是说,被取保候审人要提出一个契合条件的人作为自己的确保人,该确保人要承当法律规则的责任,担保被确保人可以做到随传随到, 候审不误。假如被取保候审人违背规则,确保人不及时陈述的,要对确保人处以罚款。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管取保候审是由哪个机关决议的,对取保 候审确保人是否履行了确保责任,都由公安机关来确认。公安机关以为应对确保人罚款的,也由公安机关作出决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不能对确保人罚款。
一种是供给确保金。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的,交纳必定数额的现金作担保。假如违背有关规则,确保金就会被没收,并差异景象,责令违法嫌疑人、被告 人具结悔过,从头交纳确保金、提出确保人或监视居住、予以拘捕。对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背有关规则,取保候审结束时,应当交还确保金。采 取确保金确保的,确保金的数额由决议取保候审的机关依据案子的具体情况确认。既要考虑其违法的性质、情节等案子要素,也不能忽视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经济 承受能力。关于确认较小数额确保金就能起到确保效果的,就不应再要求更高的确保金数额。确保金的收取和保管,则一致由取保候审的履行机关即公安机关担任。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能直接收取取保候审确保金。
这两种确保办法,都把担保被取保候审人随传随到,候审不误同确保人或许被取保候审人必定的经济利益挂钩,增强确保人的责任心和对被取保候审人的约束力,确保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关于被取保候审的人,决议机关不能一起要求其提出确保人并交纳确保金,不能搞两层确保,在提出确保人和交纳确保金这两种确保办法中,只能挑选适用其间一 种,不能一起并用。取保候审案子首要适用于违法较轻,社会风险性较小的案子,选用确保人担保或许确保金担保的单一确保方式基本上已可起到确保效果。关于选用取保候审不能避免社会风险发作的,依法经过采纳更为严峻的强制办法即拘捕办法未处理,而不能用加大确保力度的办法。假如要求被取保候审的人有必要供给两种 确保方式,就会使一些契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人,不能适用取保候审。例如有些人可以提出确保人,但却不能供给确保金,而有的人却能供给确保金,不能提出确保人,在这两种情况下都不能运用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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