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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妻子是否有权分得丈夫死亡补偿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7 21:21
  [案情] 
    钟某(男)与廖某(女)在广东同一工厂打工相识并爱情,2008年3月两人开端同居,同居期间廖某怀孕。同年5月钟某带廖某回家挂号成婚,成婚后的第二天两人同到县城购买了摩托车、手机等物品。由于工厂货紧,在老板的敦促下,未举行婚礼典礼,廖某就回厂上班了。廖某走后第二天,钟某驾驭摩托车与赖某驾驭的摩托车发作事故导致逝世。钟某逝世后,钟某爸爸妈妈单独操办了钟某丧葬事宜。此后,经钟某爸爸妈妈与赖某协商一致,确认钟某逝世补偿费为120000元,由赖某一次性当场给付钟某爸爸妈妈,其间:钟某丧葬费7000元、钟某爸爸妈妈日子费8000元、物品(摩托车、手机)损坏费5000元、遗腹子补偿费20000元、其他补偿费用80000元。2008年7月,廖某向法院申述,要求分配钟某的逝世补偿金的一半60000元。 
    [不合] 
    原、被告对原告与被告之子钟某同居并怀孕及挂号成婚的现实均无贰言,不存在不合,但在原告是否有权分配钟某逝世补偿费的问题发生较大不合,那么,原告是否有权分得钟某的逝世补偿金呢? 
    榜首种观念, 原告虽与被告之子钟某挂号成婚,但挂号成婚后并未共同日子,也未回来参与钟某葬礼。钟某爸爸妈妈均已年近七旬,承受了晚年丧子的巨大苦楚。逝世补偿金是对死者家族的精力劝慰,原告不能分得。 
    第二种观念,原告与钟某已挂号成婚且怀孕,在法律上已是钟某的爱人,钟某的逝世补偿金原告天经地义有权进行分配,但应依据金钱性质进行分配。 
    [剖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理由如下: 
    依据法律规则,要求成婚的男女双方有必要亲自到婚姻挂号机关进行成婚挂号,契合本法规则的,予以挂号,发给成婚证,取得成婚证,即建立夫妻联系。本案中原告廖某已与钟某履行了挂号成婚手续,建立正式合法夫妻,有没有举行婚礼典礼,不影响其夫妻联系的建立。 
    在确认了原告廖某与钟某的联系后,再来剖析本案。本案是一同典型的逝世补偿金分配案子,处理本案的关健是确认“逝世补偿金”的性质及进行合理分配的准则。 
    逝世补偿金实质上是便是被害人的近亲属根据被害人生命权遭受不合法危害这一现实精力上遭受严重苦楚而取得的精力劝慰金,即精力危害补偿金。其目的是为了补偿受害人家庭潜在的经济丢失,安慰家族往后的日子、出产;一起它又有精力丢失方面的补偿功用,尽管金钱无论如何也不能表现生命的价值,但经过金钱的办法对受害家族的精力创伤进行补偿在现阶段来说又是最能表现死者生命价值的办法。由于逝世补偿金兼有精力劝慰和经济补偿的两层性质,所以,关于该金钱的分配,应当依照立法目的,结合现实日子中的实际状况来确认领受人的规模和分配准则。由于死者的爱人和直系亲属所遭到的精力创伤及物质丢失是最大的,因而,领受人应确认在死者的爱人和直系亲属规模内,即死者的榜首次序继承人,至于分配准则,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参照《继承法》切割遗产的准则加以合理分配。 
    本案中,原告廖某是钟某妻子,被告是钟某的爸爸妈妈,均有权要求分配钟某的逝世补偿金。但应区别对待:钟某丧葬费7000元由被告垫支和被告的日子费8000元,应分配给被告;遗腹子补偿费20000元,应分配给遗腹子,原告作为其将来的抚育人,可先暂行保管;物品(摩托车、手机)属原告与钟某夫妻共同财产,应先分出原告的一半,再按继承法进行分配;其他金钱,在充分考虑被告年近七旬、遗腹子将来抚育、原告成婚不久既丧夫等状况进行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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