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相馆冒名网上发婚纱照 侵犯他人肖像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6 08:06
事例:
李小姐刚成婚不久,一日,在逛某论坛时发现,自己的婚纱照被放到了网上,点击率还不少。了解后才知道,原来是拍婚纱的婚纱店老板冒名把其婚纱照放到了网上。婚纱店的做法是否合理呢?
律师说法:照相馆明显侵略了别人肖像权
这是一种比较典型的侵权行为。照相馆以盈余为意图,未经顾客赞同就把相片置于公共场所向其别人做宣扬,侵略了别人肖像权。无论是挂在门店里展现仍是揭露放到网上,性质都是相同的。
依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照相馆应当当即中止侵权行为,及时删去网上的相片,消除影响,向顾客赔礼道歉。而且依据盈余所获,给予被侵权人必定的经济补偿。但这一块比较难以界定,两边能够经过洽谈处理,达不成协议能够求助法院。
相关法律常识:
《民法通则》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自己赞同,不得以盈利为意图运用公民的肖像。
侵略肖像权的行为首要包含:
(1)未经肖像权人赞同以盈利为意图运用权利人的肖像;
(2)虽不以获利为意图,但未经肖像权人的赞同而将权利人肖像进行展现、揭露、陈设、仿制、发出等行为;
(3)超出肖像权人答应规模运用权利人的肖像;
(4)超出肖像权人答应的地域规模内运用权利人的肖像;
(5)超出肖像权人答应的期间运用权利人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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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种比较典型的侵权行为。照相馆以盈余为意图,未经顾客赞同就把相片置于公共场所向其别人做宣扬,侵略了别人肖像权。无论是挂在门店里展现仍是揭露放到网上,性质都是相同的。
依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照相馆应当当即中止侵权行为,及时删去网上的相片,消除影响,向顾客赔礼道歉。而且依据盈余所获,给予被侵权人必定的经济补偿。但这一块比较难以界定,两边能够经过洽谈处理,达不成协议能够求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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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自己赞同,不得以盈利为意图运用公民的肖像。
侵略肖像权的行为首要包含:
(1)未经肖像权人赞同以盈利为意图运用权利人的肖像;
(2)虽不以获利为意图,但未经肖像权人的赞同而将权利人肖像进行展现、揭露、陈设、仿制、发出等行为;
(3)超出肖像权人答应规模运用权利人的肖像;
(4)超出肖像权人答应的地域规模内运用权利人的肖像;
(5)超出肖像权人答应的期间运用权利人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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