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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过工伤认定和仲裁时效的工伤赔偿纠纷并非已过诉讼时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6 03:21
已过工伤确认和裁定时效的工伤补偿胶葛 并非已过诉讼时效
案情简介
黎某某系达川区某煤矿的工人,从2009年11月开端便一直在该煤矿从事电作业业。2012年6月26日,黎某某在该煤矿上班期间,在其井下 470水平处装置电缆线的挂钩时,其头顶上方的顶板土忽然垮塌下来形成黎某某鼻骨骨折、鼻背软组织挫裂伤等,黎某某当天被送入达川区某中心卫生院抢救,后转入达州陆军医院手术、住院治疗65天,于2012年8月31日出院。该煤矿除为黎某某垫付了医疗费外,并未依照相关规则为黎某某恳求工伤确认。过后,黎某某恳求该煤矿处理其工伤保险待遇补偿问题,该煤矿仅于2012年9月16日向黎某某出具了黎某某所受损伤系工伤的书面证明,导致黎某某恳求工伤确认的时效已过。2013年7月13日,黎某某前来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托付本律师作为其索赔案子的署理人。
案情剖析
1、依据该煤矿给黎某某出具黎某某所受损伤系工伤的书面证明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有关“黎某某是在作业时间和作业岗位受伤,应确以为工伤”之规则,在本案中黎某某系工伤这一事实是不行怀疑的,两边并无争议。
2、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榜首款、第二款的规则:用人单位为员工恳求工伤确认在员工事端损伤发作之日或许被确诊、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工伤员工一方在自己或许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端损伤发作之日或许被确诊、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恳求工伤确认,由此可见,黎某某工伤确认现已超越法定的恳求时效。故黎某某工伤保险待遇补偿胶葛一案假如通过走劳作争议裁定的维权路途是行不通的,那么黎某某究竟该怎么用法令的兵器来保护自己的权力成为了咱们其时最大的问题;
3、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用人单位未在本条榜首款规则的时限内提交工伤确认恳求,在此期间发作契合本条例规则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担负和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民事审判作业座谈会纪要》关于劳作合同、社会保险问题中的第(二)项:“员工恳求了工伤确认,因超越恳求时效,劳作保证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员工又进行了伤残等级判定的,因用人单位亦未按规则及时恳求工伤确认,而员工已进行完相应的前置程序,若能证明员工确系因工受伤,可直接按工伤处理”,由此可见,黎某某可通过诉讼程序来取得相应的补偿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员工困难的维权路
1、黎某某首要与咱们签定其授权托付书和托付署理合同;
2、咱们在承受托付后,便托付达州金证司法判定中心对黎某某进行伤残等级判定,该判定中心于2013年7月18日作出黎某某为10级伤残。
3、律师搜集依据、预备索赔材料,于2013年7月22日代黎某某向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为黎某某恳求工伤确认,后该局以黎某某的恳求超越法定受理时效为由而决议不予受理其工伤确认;
4、紧接着律师代黎某某再向达州市达川区劳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恳求裁定,该裁定委员会于2013年9月25日以黎某某的裁定恳求超越裁定恳求时效为由而不予受理;
5、在走完其劳作争议案子的前置程序后,于2013年9月25日,律师代黎某某将该煤矿作为被告,并以工伤保险待遇补偿胶葛向达县人民法院提申述讼。
庭审现场
原告诉称:要求与被告免除劳作联系的一起,还要求被告补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和伤残作业补助金、罢工留薪期间薪酬、护理费、住院期间膳食补助费、判定费及交通等工伤保险待遇合计人民币70000余元。
被告方辩称:因原告黎某某的工伤确认和劳作裁定的恳求均已超越法定恳求时效,而导致原告黎某某恳求工伤保险待遇补偿的申述也不在诉讼时效期间规模之内,恳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一起,被告方以为原告恳求补偿的费用过高,不契合相关法令法规。
本案争议的焦点
1、原告申述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2、原告诉请的项目和核算规范是否契合法令规则。
原告律师定见
一、尽管本案工伤确认和劳作裁定的时效已过,但原告对被告的申述并非已过诉讼时效。其理由是:
1、本案中,尽管原告的工伤确认和劳作裁定的恳求已过法定的恳求时效,但裁定时效和诉讼时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分归于两个不同的法令联系,其工伤确认和劳作裁定的时效已过,但不等于原告的诉讼就已超越了诉讼时效。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第168条有关“人身危害补偿的诉讼时效期间,损伤显着的,从受损伤之日起算;损伤其时未曾发现,后经查看确诊并能证明是由危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之规则,因原告黎某某的危害成果(伤残等级)在受伤其时无法确认,只有待原告被判定之后,才干确认其伤残等级,所以原告的诉讼时效应该从其判定之日(即2013年7月18日)起开端核算。
3、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第174条有关“权力人向人民调停委员会或许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力的恳求,从提出恳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则,因原告从未连续地要求被告方处理其工伤保险待遇补偿问题。一起,被告方于2012年9月16日还给原告黎某某出具了其所受损伤系工伤的书面证明,而原告先后向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保局、达州市劳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恳求工伤确认和劳作裁定,故原告黎某某的诉讼时效从提出其上列恳求时予以了中止。
4、至于被告方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的第三条之规则,辩称原告申述已过诉讼时效的观念纯属望文生义和对该法条意思的误解。而该条原意是指:当事人对裁定机关作出已过裁定时效的不予受理的书面判决、决议或许告诉不服,再向法院提申述讼并要求法院确认其未过裁定时效的,法院应依法驳回其恳求确认未过裁定时效诉讼恳求,而不是指的依法驳回原告要求补偿的诉讼恳求,故原告的诉请未过时效,理应遭到法令的保护。
二、毕竟,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榜首十七条第四款和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二0一一年民事审判作业座谈会纪要》的告诉第五条(二)项之规则,原告黎某某已进行了伤残等级判定也走完了裁定的前置程序,其案子可直接按工伤处理,故原告的诉求应依法予以支撑
法院审理成果
法院审理以为,原告黎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的员工,提出工伤确认的恳求因超越法定恳求时效,劳作保证行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的决议,原告黎某某又进行了伤残等级判定,因用人单位未按规则及时为原告黎某某恳求工伤确认,而原告黎某某又进行了劳作裁定等相应的前置程序,庭审过程中,原告黎某某又有相应的依据证明确系因工受伤,所以,人民法院支撑了原告黎某某要求被告依照工伤保险待遇的规范予以补偿的诉求。后经法院调停和律师做作业。毕竟,两边自愿达成了被告补偿原告因工受伤的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50000元的一次性补偿协议,然后化解了两边的对立,使原告黎某某的丢失总算得到了补偿,该案也总算划上了满意句号。
律师回答
员工黎某某通过绵长的裁定前置程序和诉讼程序后,总算取得了相应的补偿,但除掉索赔过程中所花的费用,其补偿费用便大打了扣头。而本案的用人单位毕竟也付了必定的价值,并未逃脱民事补偿职责,由此可见,在法令面前,任何人在违反法令后想逃脱法令的制裁毕竟杯水车薪。咱们追溯到本案工伤事端发作后,假如用人单位能积极主动地为员工恳求工伤确认并妥善处理员工的补偿问题,员工和单位也不至于走上法庭,互不相让,更不至于过多地添加员工的花费和单位的费事,然后影响单位的名誉。咱们再想象一下,假如将这些工伤胶葛和对立化解在诉讼程序之前,便能削减当事人诉讼本钱更好地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最大极限地化解社会对立,到达杰出的社会作用、法令作用和政治作用的一致,这是咱们当今社会一起的方针和寻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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