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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合同特征及依据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7 23:26
依据商务部2005年2月1日实施的《商业特许运营管理办法》,特许运营是指具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能等运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方法将其具有的运营资源答应其他运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运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好在一致的运营方式下展开运营,并向特许人付出特许运营费用的运营活动。《商业特许运营管理办法》是现在我国仅有一部专门调整特许运营法令联系的规范性文件。
一、依据上述界说,咱们能够知道特许运营具有以下法令特征:
(一)具有特许人资历是特许人得以与被特许人(也称加盟方)签定特许运营合同的条件。因而特许人有必要是适格的,即享用独立知识产权或有资历授权的企业。一起,特许运营的两边当事人是彼此独立的法令主体,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不存在从属联系。
(二)特许运营的中心是特许权的颁发。特许权是包含商标、商号、运营方式、服务标志、专利、商业秘密、运营窍门等权力的知识产权性质的综合性运用权。因而特许运营权的内容是特许运营合同的必备要素。
(三)特许运营要求被特许人与特许人对外具有一起的外部特征。也就是说特许运营合同中有必要要有为到达“一致运营方式”意图而设定的条款。如:被特许人与特许人在品牌、质量、商标以及运营理念上完成高度一致性,在安排准则、运营方式、企业形象方面整齐划一。
(四)被特许人有必要向特许人付出相应的特许运营费用(也称加盟费)。加盟费是被特许人获取特许运营资历的对价,被特许人在交纳该费用后即可直接享用别人成功的运营方式,因而,加盟金在法令性质上不同于预付款。
因而,假如一份运营合同中包含了以上四项基本要素的,那么咱们就能够确认其为“特许运营合同”。
二、特许运营与其他相似运营行为的差异
尽管特许运营也被称为特许连锁或加盟连锁,但并非一切的特许连锁或加盟连锁都构成特许运营。因而咱们在区分时,除了掌握好上述四个法令特征外,更要留意它与其他相相似的运营行为的差异,这儿笔者着重指出几个极易混杂的运营行为。
(一)与“直营连锁”的差异
直营连锁是指连锁公司的店肆均由公司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的直接领导下一致运营。因而,直营连锁的连锁店归于总部一切,而非独立运营的。而特许运营中,尽管被特许人的运营活动往往要遭到特许人的直接分配,如在商场方案、运营系统、质量标准、店址挑选、运营范围、营业时间等方面。但特许运营的两边当事人仍然是彼此独立且能够自行承当法令责任的民事主体。因而,直营连锁不归于特许运营的领域。
(二)与“特约经销”,“特约署理”,“独家经销”的差异
特许运营是总部将商标、商号、专利、运营窍门等的运用答应和运营辅导等作为组合提供给加盟商的,并由此取得加盟商付出的运用费,是一揽子服务。与此相反,特约店、署理店、专卖店是根据合同,就附有某一制造商商标的特定产品进行继续性地买入、再卖出,或许受其托付代为经销该产品。在特许运营中,有必要要保证特许运营系统的一致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即总部对加盟店的运营给予全面的辅导、帮助;在特约店、署理店、专卖店中,也有制造商对其进行辅导、帮助的,但这只不过是制造商附随产品的批发出售的二次行为,该行为本身一般不能恳求付出运用费。[4]
(三)与“OEM”贴牌出产的差异
咱们所讲的贴牌出产是定牌出产的俗称,其英文简称为“OEM”(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现在较为典型的OEM方法是:OEM的加工方(受托付人)受OEM需求方(托付人)的托付,为其加工出产产品并贴附OEM需求方的商标,获取加工费,而自己不享有该产品的出售权。因而,从法令层面上讲,贴牌出产的性质归于加工承包,贴牌出产中的托付人与受托付人之间是代为加工产品的联系,受托付人只担任加工出产而无权以任何方法私行出售该产品。对外出售主体以及法令责任承当主体均为托付人,所以这类的胶葛应当以承包合同胶葛来确认案由而非“特许运营合同胶葛”。可是假如合同中约好,受托付人不只能够加工出产贴附有托付人商标的产品,并且还能够在必定的区域范围内享用处置权,能够出售该产品,一起受托付人是产品售出后的法令责任承当主体,则受托付人的行为应归于商标运用行为,两边签定的协议应被定性为“商标运用答应协议”。
(四)与“商标运用答应”的差异
特许运营行为中,特许权是包含商标、商号、运营方式、服务标志、专利、商业秘密、运营窍门等权力的知识产权性质的综合性运用权,其包含但不限于商标运用答应的行为。按照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则,商标注册人答应别人运用其注册商标后,答应人与被答应人有必要签定“商标运用答应合同”,其合同副本有必要报商标局存案。一起《商业特许运营管理办法》中也规则,特许运营合同有必要在签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存案。因而,在特许运营实务操作过程中,两边要别离签定《商标运用答应合同》和《特许运营合同》,但咱们在判别案由上要从全体的法令联系性质考虑,假如一个行为只触及单纯的商标运用答应,那定“商标运用答应胶葛”无疑,但假如答应的是组合的运营资源,如商标,专利,运营方式等,那笔者以为应归于“特许运营合同胶葛”。
综上所述,在实践的经济活动中,加盟连锁的运营方法多种多样,千变万化,人民法院不能光凭当事人签定了所谓的“加盟连锁合同”就简略地以为其为“特许运营合同胶葛”,而需要从其内涵法令特征下手,除掉与其相相似的运营行为,然后精确掌握特许运营行为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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